企业污染管理知识手册目录企业环境保护流程图…………………………………………1排污费征收流程………………………………………………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6污染源防治有关知识问答……………………………………8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5123排污费征收流程4文字说明:1、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2、排污量核定:(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察性监测计划,经审核后交监测站实施;(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材料,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3、核算排污费(1)按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和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4、依法征收:(1)发出《排污费核定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2)对逾期未缴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解缴国库: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57、排污费重新核定:(1)排污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规定报批减免;(2)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排污费核算有误的,由监察人员纠正。8、排污费减、缓、免:排污单位若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特殊困难申请减、缓、免缴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批准,在批准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9、总结归档:征收排污费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10、缴付方式:排污费按月或季或按年征收,缴费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在7天内到指定的银行交付排污费。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7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8污染源防治有关知识问答1、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是否还要缴纳排污费?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也就是说,只要排放水污染物,就必须缴纳排污费。企业通过治理使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予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说明超标排放还要受到处罚,“排污即收费,超标即处罚”是环保法重要原则。2、企业依法缴纳了排污费,是否发生排污纠纷后还要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费?企业依法缴纳排污费和发生污染后支付的赔偿费用是不同性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此,排污单位由于排放污染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除了缴纳排污费外,还应该向受害者支付损害赔偿费用或补偿费9用。3、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企业怎么办?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4、《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哪些物质和废物向水体排放?《水污染防治法》己明确规定:①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③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⑤禁止将含有贡、镉、砷、铬、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排放其他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有哪些?《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包括:①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或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锯末、稻壳、蔗渣);②基础热值超过20.9kJ/kg,硫含量(可排放硫含量)超过0.3%的固硫蜂窝型煤;③基准热值超过41840J/kg,硫含量超过0.5%,灰分含量超过0.01%的轻柴油、煤油;④基准热值超过16.74kJ/kg,硫含量超过30mg/m3,灰分含量超过20mg/m3的人工10煤气。6、环境噪声污染是否以超过排放标准为前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就是说,环境噪声污染是以超标排放为前提的,环境噪声必须超过国家(包括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才能被界定为噪声污染。7、需要从事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活动该怎么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因此,需要从事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关活动。8、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化”原则是什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减量化”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减小其体积,以及尽可能减少其种类、降低有害成分的浓度、减轻或消除其危害特性。“资源化”是指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利用之后直接变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无害化”是指对已经产生又无法或暂时尚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11的安全处理、处置,以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三化”原则目前已跨越固废领域,成为环保工作共同准则。9、什么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由于具有急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和疾病传染性,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紧急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括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10、国家对危险废物有哪些特别规定?为了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专门用了一章作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明确了对危险废物的特别管理制度和措施。其中管理制度主要有危险废物名录制度、鉴别制度、识别标志制度、行政代执行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分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管理措施主要有运输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的无害转用管理措施,对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人员的培训考核措施、施工防范措施等。11、国家对电子废物如何进行管理?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国家环保部制定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电子废物禁止露天焚烧和直接填埋;电子废物必须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拆解。从事电子废12物的拆解,除了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外,环保部门还要对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建立名录并进行公布,只有被列人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才可以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未取得经营权的,将依法取缔、没收工具设备,处以罚款等。12、企业改制后,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企业在履行法定环保义务过程中,发生了改制,例如被其他公司合并,改成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情况节,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由谁承担呢?《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0条和第18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公司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依怯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13、环保守法证明怎么办?办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企业如需办理环保守法证明,须先递交一份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环保管理情况及环保守法证明用途)至金山区环保局污控科。我局将由支队对企业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如果通过审核,认为企业符合条件的,将为其开具环保证明。整个流程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37280322。1314、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它的目的是什么?清洁生产审核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算及符合环境保护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生产全过程要求采用无毒、低毒的原材料和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工业生产;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对于产品则要求从产品的原材料选用到使用后的处理和处置不构成和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15、什么是危险废物?它的处置有什么要求?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物,不能擅自处置,必须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