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提高人防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人防系统内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党和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评价,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财务核销。2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属行政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组织审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保证。第二章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方法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审计:立项程序是否合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报批程序是否规范,可行性研究过程是否科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行为等;2、项目承发包程序的审计:招投标资料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真实、合法、公正,工程发包是否合法有效等;3、项目建设期管理的审计:项目现场签证、变更资料是否真实,合同价款的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随意扩大建设规模、降低防护等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等;4、各个阶段造价确定、控制的审计:各个阶段造价的确定、控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追加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等;5、项目竣工决算文件资料的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遗留问题处理是否符合规定;6、财务管理的审计: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应核销的投资及其他支出核销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问3题,有无转移工程投资问题,有无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设备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等。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一)审计准备阶段:(1)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计划;(2)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3)下达审计通知书;(4)收集审计资料。(二)审计实施阶段(1)了解审计情况;(2)恰当取证,完成审计工作底稿;(3)编写审计报告。(三)审计终结阶段审计人员整理、归还审计资料,整理审计档案。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技术经济审计、项目过程管理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选择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审计方法。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应经组织内部审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并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处罚,重大问题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4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应由具有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计,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直接下达。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概算审计、施工图预算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合同价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内容。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概算计价依据的合规性、概算审查情况、概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等内容。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包括:检查项目列项、划分的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计价依据的使用情况、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主要包括:检查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一致、采用计价依据和单价确定是否合理、设备与材料价格取定是否合理;计价子项划分是否合理;措施项目选用和计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基数和费率标准;招标控5制价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等内容。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是否合规,与合同价不同部分的工程量、单价、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预留尾工工程预算是否经过审查,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第四章内部审计处理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处理:审计单位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审计处理决定。1、建设单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于不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应查明责任,限期补办审批手续。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增加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否则,应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3、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超付工程款,应查明责任,限6期追回。4、设计单位未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项目投资,或未经批准越级设计,或不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调整设计文件,或擅自改变工程防护功能,影响工程使用者,应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其设计资质等级。5、动用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搞其它开发建设,应予纠正,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投资,情节严重者,应追究领导责任。6、基建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建收入,应予追回并收缴。7、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经费浪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并承担经济责任。8、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损失,由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单位吊销其审计资质(格)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