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办税手册培训讲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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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办税手册培训讲义企业(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目录•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第一章:权利•第二章:义务•第三章:局长接访日•第二部分纳税人操作篇•第一章:税务登记•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三章:纳税申报•第四章: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五章: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第六章:发票管理•第三部分涉税服务篇•第一章:国税全市通•第二章:123661纳税服务热线•第三章: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第四章:手机短信目录•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第一章:权利•第二章:义务•第三章:局长接访日•第二部分纳税人操作篇•第三部分涉税服务篇权利一、申请减免税、退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权利二、复议和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可向深圳市国税局法规处和各区分局税政管理科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下列六大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和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权利•(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五)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六)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等。权利温馨提示: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权利三、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四、索取完税凭证和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五、请求出示证件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目录•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第一章:权利•第二章:义务•第三章:局长接访日•第二部分纳税人操作篇•第三部分涉税服务篇义务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二、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三、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义务四、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五、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六、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目录•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第一章:权利•第二章:义务•第三章:局长接访日•第二部分纳税人操作篇•第三部分涉税服务篇局长接访日•深圳市国税局设立“局长接访日”,具体为:•(一)接访领导:市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二)接访时间:市局领导接访日活动分为定期接访和不定期接访两种形式;•1、定期接访。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上午,市局领导按照接访时间表参加接访活动,接访时间、地点通过国税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不定期接访。根据一段时间内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重要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等,安排专项接访日;•(三)接访地点:定期接访一般安排在市国税局5楼会议室,不定期接访根据接访内容、接访对象和参与人员情况选择地点;局长接访日(四)接访内容•1、对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级税务机关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后的反映;对我局税收征管、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2、经内部协调后仍未解决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3、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有关涉税问题;•4、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工作作风问题;•5、其它重大问题;局长接访日(五)接访方式•接待来访日活动可采取候访、约访、下访、回访、座谈等方式:•1、候访。信访干部在接访室等候,遇有来访即通知值班领导接访;•2、约访。预约来访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访,也可以对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纳税人进行走访;•3、下访。局领导到问题反映较多、较集中的现场接待群众来访;•4、回访。局领导对信访活动进行回访;•5、座谈。围绕解决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在制定、出台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时,召集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录•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第二部分纳税人操作篇•第一章:税务登记•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三章:纳税申报•第四章: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五章: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第六章:发票管理•第三部分涉税服务篇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此业务可选择深圳国税下属任一区、分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市民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变更•(一)非跨区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且未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此业务可选择深圳国税下属任一区、分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市民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二)跨区变更•跨区迁移包括跨区迁出和跨区迁入:•纳税人跨区迁出:•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递交一式三份《税务登记变更表(跨区迁移)》(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工商局证件收费单。•纳税人跨区迁入:•纳税人应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以下资料及时到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1、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3、工商局证件收费单。税务登记•温馨提示:•1、纳税人迁出深圳应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的,必须按照金税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在迁出前办理金税卡注销手续,在迁入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后再办理相应的金税卡重新发行手续。税务登记三、税务登记注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温馨提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四、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登报挂失,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申请补办时需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税务登记温馨提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五、开立银行帐户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银行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帐号发生变更、注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时应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并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申报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时应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义务•第二部分纳税人操作篇•第一章:税务登记•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三章:纳税申报•第四章: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五章: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第六章:发票管理•第三部分涉税服务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申请条件•(一)工业企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商贸企业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7、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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