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集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集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承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母、子公司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第二章公务接待范围第五条严控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六条公务接待范围:(一)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从人员;(二)公司重要客户;(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工作交流的企业、科研院所、金融和中介机构等合作伙伴,与集团开展业务洽谈、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事宜的人员;(四)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任务和人员;(五)公司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相关人员。第三章公务接待内容第七条接待用餐(一)接待用餐原则:先审批、后接待;由接待人员负责办理;(二)接待用餐形式: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具备条件的接待场所应当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三)接待用餐标准:午餐、晚餐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70元/人,早餐不超过30元/人。以上用餐标准不含酒水费。接待单位只负责安排一次工作餐或自助餐。特殊情况超过用餐标准,须经集团负责人审批;(四)接待人员要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五)接待用餐要求:用餐应当以本地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就餐原则上中午不得饮酒,晚餐酌情可适度饮用本地酒,坚决杜绝醉酒,当日值班人员陪餐时不得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八条接待住宿(一)接待住宿原则:所有来集团办理公务的人员需要住宿的,有关部门可以为其联系、预定住宿事宜,但费用原则上自理;(二)接待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三)接待住宿要求: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四章公务接待程序第九条集团母、子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由具体接待人员提出接待申请,经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按照标准安排接待。第五章公务接待要求第十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第十一条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第十二条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内部检查工作不得安排公务接待;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实行预算管理。集团母、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预算总额,符合接待报审程序的临时性重大专项接待任务,在全年预算总额度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可单独申请经费,专款专用;第十六条严格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招待费审批卡。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七条依规支付资金。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参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银行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的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如下:(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集团母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综合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接待行为不予办理审批手续;(二)集团财务风控部负责母、子公司接待费用的预算控制并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加强公务接待报销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三)集团审计法务部负责对集团及各子公司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