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管理什么是合同风险管理?和解过程合同管理就是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流程的风险监控。谈判救济违约纠纷解决过程内部控制+外部审查销售采购生产库存合同签订的风险管理一、资质调查在签约前对签约对象进行资质和信誉等方面的调查,来确保对方的履约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赔偿能力。·主体合法·资产规模·支付能力·信用习惯资质调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手机APP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二、合同起草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谁和谁做什么怎么做怎么办合同要素:《合同法》第12条(一)锁定交易主体(谁和谁)(二)锁定交易内容(做什么)(三)锁定交易方式(怎么做)(四)锁定问题处理(怎么办)合同签订要点·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一)合同签订要点之:锁定交易主体【主体错误】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的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案例一【错将付款人认定为责任方】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出口商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汇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案例二·主要围绕合同标的展开。合同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合同的交易内容条款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标的的质量这几项。(二)合同签订要点之:锁定交易内容【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亦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损失约15万元。案例三·主要明确交易内容以何种形式实现;·条款主要包含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期限及方式、检验标准与方法等内容。(三)合同签订要点之:锁定交易方式【包装费由谁负担?】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案例四【质保期限未明确约定起算时间点,引起双方争议】A公司于2011年向B公司采购了一台医疗设备,双方在采购合同中仅约定设备维保期限为5年,未明确维保期限的起算时间点。2017年,A公司该台设备发生故障,通知B公司前往修理,被B公司拒绝。B公司认为,按照其公司销售设备的惯例,设备维保期限均从出厂后便开始起算,因此质保期限已届满;而A公司认为,设备的质保期应当从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起算,现设备仍处于质保期内。最终双方经协商,各自承担维修费用的50%。案例五·前面三个要点均是为了保障交易能够正常、顺利实现,但合同履行中很可能出现无法全面履行的情况,为了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情况,因此需要在合同中预设解决方案,以确保受损方的利益,减少损失。(四)合同签订要点之:锁定问题处理【包装费由谁负担?】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案例六主体(和谁交易?)、标的(卖什么?怎么卖?)、价款(多少钱?)(一)主体和谁交易就和谁签;和谁签谁就应该履行。(二)标的1.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2.标的物的交付:交付时间、地点、方式、费用负担、货物验收、附随物品3.售后:质保期、质保金、质保期外的维修义务(三)价款1.价款:价格、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节点。2.发票:专票/普票、适用税率(税金负担)、开具时间节点。(四)保障即违约责任、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后履行有保障)、担保(五)争议解决(六)其他条款(生效、保密、通知与送达等)合同主要条款(以买卖合同为例)三、注意事项(一)法定代理人授权书1、凡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签字人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凡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签字人应当是分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3、要注意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代理权限的范围、代理的权限存续的时间。案例七2019年3月,甲公司员工罗某前往乙公司办理收款事宜,出具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本公司员工罗某前往贵司代办收款事宜,授权范围仅限于货款收取”,后罗某与乙公司就此前合同履行及款项支付情况作了对账,并签订了《对账结论》一份,载明“本对账结论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对账结论生效后双方不再核对本对账结论以前的账务;截至本次对账日以前供方收执的送货凭据全部作废。”该对账结论仅由罗某签字,并未加盖甲公司公章。该《对账结论》是否有效?(二)违约责任1、有约定从约定(不宜过高、过低)2、无约定,主张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该利率为浮动利率,每月20日公布一次。资金占用损失合同履行的风险管理一、合同履行依据有约定从约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该如何履行?交易习惯协商补充合同法第62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二、合同风险救济风险救济6种方式1、不安抗辩权4、合同的变更6、违约责任的承担5、合同的解除3、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15年1月,A公司与B制造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制造厂生产的数控机床2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当月供货10台,8月份供货10台,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履行了第一批数控机床的交货和付款义务。2015年5月制造厂获悉A公司经营不善,已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贷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遂中止第二批数控机床的托运,同时通知A公司:若需继续供货,A公司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A公司以制造厂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案例一观点:制造厂在A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前提下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必要的、合法的,符合《合同法》规定。2016年5月,A公司和B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按B公司要求,加工100套门窗,交货时间为8月25日。B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15日内支付加工费2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A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当地消防部门认为A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工费20万元?案例二观点:A公司车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消防要求停业整顿,暂时无履行能力,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B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必要的、合法的。2018年3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设备两台,料件自备,预付款10万,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清;尾款90万,设备交付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甲公司领导前往乙公司参观的时候发现,乙公司厂区内人丁稀少,一片破败的迹象。遂向乙公司发函,中止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或提前付尾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案例三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例四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造纸机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造纸机一台,质量标准为日产15吨,单价为100万元。B公司支付20万定金后,A公司负责免费安装,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清余下80万元。合同签定后,B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但是设备安装调试后,始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日产15吨。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80万货款?观点:造纸机始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方未完全履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名“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