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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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品牌授权使用代理合同甲方(被代理人):乙方(代理人):鉴于甲方系“XX”品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合法的代理授权企业。为本着共同发展、繁荣市场的精神,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授权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XX™”品牌对第三方的开展品牌代理、授权使用事宜,特制定本合同。第一条主体资格明示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时,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以及授权期限。乙方不得超越权限代表甲方签订或作出任何合同或承诺,绝不能作出让第三方混淆之意思表示。乙方超出授权范围的一切行为,均系乙方之无效代理,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第二条代理品牌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43类餐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申请号:XX)(以下简称“注册商标”),授权乙方进行代理。除此之外,乙方不可将该商标使用在其它项目及类别上。商标标识:logo二、乙方若为从事代理活动所必须的宣传、广告、促销活动、展示等方面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三条合同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共计五年。若任何一方欲于代理期限届满后继续合作,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另行订立书面合同。第四条授权代理区域一、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二、在代理区域内,乙方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代理品牌,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在上述区域外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若乙方未停止违约行为,或是未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授权之第三方,以乙方提供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及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是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载的内容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五条区域代理金一、履约保证金1、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至甲方,以确保本合同的完整正当履行。乙方在代理区域内所开发的店铺,无论是乙方自行使用代理品牌进行经营的还是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进行经营的(以下简称“经营店”),每新开发一家店铺,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示范性《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与其签订合同,并在与其签订合同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按每增加5家经营店,向甲方增补50,000元保证金的办法,将上述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在开设第家经营店时,应先行将50,000元保证金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充抵,不足部分,仍旧可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违约金、赔偿金等。3、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得先行以保证金充抵乙方之欠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若保证金有余,甲方在确定乙方对外授权的各项权利已依本合同相关约定撤除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二、基本代理金1、基本代理金共计:人民币2、付款方式:乙方应将区域代理费分_二_次向甲方支付:第一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60%的代理金,即人民币元;第二次:乙方成功于代理区域内开发出第一家经营店的三天内;或者自双方签订本合同日起二个月内,(两者以较早发生之日期为准)向甲方支付剩余40%的代理金,即人民币元。3、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该基本代理金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返还。三、授权使用管理费授权使用管理费根据乙方在代理区域内所开发并实际开业经营的店铺数,以每家店6000元/年的价格支付给甲方。具体结算方式:开发店铺正式对外营业日作为授权使用管理费起算日期。乙方需在新开店铺设备进场前3天内将第一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6000元支付给甲方。自第二年起,乙方需提前三天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四、品牌使用费根据甲乙双方约定之开店数量(家店),每超过一家,乙方需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品牌使用费。具体结算方式:乙方应在与受权第三方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后的3天内,将上述品牌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五、区域代理金支付方式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上述基本代理费、授权使用管理费、品牌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等汇款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若未按上述约定及时付款,则每逾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在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或书面告知请求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乙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损失甲方可先行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若扣除保证金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足的部分。第六条权利瑕疵担保甲方保证其对注册商标拥有完整的使用授权,该商标系依法获得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注册商标,绝无侵害他人权利之情事。第七条质量保证甲方有权监督或指定第三方监督乙方所从事的代理项目及各经营店的经营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店铺规划、店铺设计、装修、设备、物料、产品质量、人员服务、店铺环境等),乙方应当保护并加强代理品牌信誉及甲方的商誉,不得损害其利益。一、为达到上述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个月内,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内,最少开发家店铺并进行合法有效的各类登记。详见附件3。二、乙方须保证所开发的经营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要求,每家经营店均须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届时乙方在每家经营店开业前必须向甲方提供上述证照及场地租赁合同一并备案。特别注意:如乙方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照,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发的经营店开业。如该经营店已经开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关闭该店铺。如发生三家经营店无证经营或证照不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所有费用都不退回,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之实际经营项目应与该店铺取得的营业执照上的范围一致,乙方不得在实际经营中随意变换范围。三、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地址等需要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变更。四、乙方应保障按时向甲方提交各经营店月营收报表等数据,并保证提交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五、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内,不得贩卖法令禁止的商品,不得使用或贩卖未经合法授权或不当的商品,不得提供违法的服务及摆设相关设备(如赌博性之电子设备)。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六、乙方应保证其代理的各经营店内的工作人员,穿着甲方指定的服装,保证其统一性。且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在乙方所代理的店铺内,不应有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引用含酒精的饮品等。七、乙方与受权第三方订立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采购等各种合同,应向甲方要提供复印件备份。在本合同期内,若乙方擅自变更前述合同,或是前述合同终止的,甲方认为该情况影响其代理品牌的,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八、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对约定的、乙方应遵守条款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任一约定,或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监督、检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改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且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区域代理费,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上述损失甲方可先行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若扣除保证金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足的部分。第八条采购及销售甲方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的公司代甲方全面履行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需与甲方发生的关于采购、订货、供货、货款结算等一系列行为。为保证授权经营的品质,乙方对于授权区域内各经营店所经营商品之采购及销售,应遵守下列规定:1、各经营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消耗品、包装材料等,应通过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供货商采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以前,不得向甲方指定之供应商以外者进行采购,也不得自行向各经营店提供上述货品。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购前述货品的,自购货品的质量、品牌、规格及供货商等事项也须经甲方书面认可。2、甲方得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有关采购及销售之说明,乙方须与接到要求后五日内提出相关书面资料说明之。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允许或利用各授权经营店之部分场地或柜台经营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之时也或活动,或销售非甲方指定之商品。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向甲方采购之食品材料、包装材料等转卖予第三人或使用于非签约店;5、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货品的价格不含税金、物流、仓储等附加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6、当乙方代理区域之营业店达到第3家时,由乙方自行负责上述物料产品的物流配货至其区域之营业店。第九条广告宣传促销1、甲方提供之所有促销活动及异业结盟经营活动,乙方及代理的各经营店须配合遵守执行。2、乙方及代理的各经营店,必须遵行甲方所指定的全部行销活动,相关费用由乙方及其代理的各经营店自行负担。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从事任何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之活动内容及广告、宣传、促销之印刷品等应事先送交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核准后,始得散发、刊登或播放。乙方经甲方核准从事前述活动之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4、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之相关约定解除合同。第十条代理商标之使用及保护一、代理商标之使用乙方应要求各经营店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规范使用代理标识;1、必须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外的醒目位置悬挂“XX™”字样的招牌;2、必须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外的适当位置悬挂、张贴代理标识;3、必须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及相关产品上、服务中使用代理商标。二、代理商标之保护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代理商标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得将代理商标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2)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事业或项目上使用代理商标,及其他与代理商标类似的名称或标识。(3)不得使用与代理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标识成立商号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代理商标“XX™”四个字中的任意2、3个字或全部注册为企业名称),且不得授权本合同之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关联方)有前述使用之行为发生。(4)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与代理商标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也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在任何类别上申请注册于代理商标相同、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5)除为品牌代理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代理商标,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代理商标。2、品牌代理经营中所涉及的代理商标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做出补偿。3、乙方在其授权区域内,如发现任何第三方仿冒甲方的代理商标时,应及时向甲方举报,并有义务协助、配合甲方进行诉讼、仲裁等维权行动。4、甲方提供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之所有书面资料或教育培训的专业技能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5、乙方必须要求各经营店购买使用甲方指定之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并由甲方设定与总公司连线传递营业资料。6、乙方必须要求各经营店购买使用甲方所指定之监视器设备,并将账号密码提供甲方连线传递现场营运状况。7、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约时,乙方应立即将上述四、五款的相关资料完整归还甲方,并不得备份留存。三、违约责任乙方如有违背本条任意一款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商业秘密保护一、乙方同意就其代理期限内所知悉甲方之营业额秘密或“Know-how”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乙方并承担其所有负责人、合伙人、及所有受权第三方相同保密义务。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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