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工作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学生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学生会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学生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校规章制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取得安徽工业大学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第三条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安徽省学生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团结、求实、勤奋、创新”的校风和学习、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五条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六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修改学生会工作条例;(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五)选举出席上一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六)讨论、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七条学生会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学生会的任期一般是三年,全校学生代表大学如提前或推迟举行,该届学生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三)选举学生会正、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必要的民主渠道,对学生会的干部作出任免决定;(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五)指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及班委会开展工作。第八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的常设机关。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实实行表决制。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和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四)检查、监督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五)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六)审议和批准秘书长提交的学生会年度经费和财产使用情况的报告;(七)批准任免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第九条学生会一般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可聘请院团委干部担任)在两届学代会之间,调整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应由学生会和团委协商推荐、报请校党委同意,提交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女生工作部、实践校部、治安保卫部等职能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对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增减,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和干事若干人。第十条校学生会干部的职责学生会主席的职责有:(一)负责校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并主持召集学生会重要会议;(二)根据学生会工作条例和工作需要,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三)经常向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并保持和校团委的密切联系,接受团委的指导与帮助;(四)学生会主席对学生会工作负责并受学生会监督。学生会副主席的职责有:(一)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各项工作,并对学生会负责;(二)明确责任分工,并坚持对主管部门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三)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可受主席委托,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执行主席的职权。学生会各职能部长的职责有:(一)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并对学生会负责;(二)负责本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及部门工作的总结汇报;(三)负责本部干事人选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学生会各职能部副部长的职责有:(一)协助部长做好本部工作,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并对学生会负责;(二)可以受部长委托,在部长不在的情况下担负部长的职责。第十一条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职责:协助主席团处理学生会的日常具体事务,负责常委会与各职能部门之间,校学生会与院(系)学生会以及本校学生会与校外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之间的直接联系,建立建全学生会的内部工作制定,做好学生会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信息交流,干部考核等工作。(二)学习部职责:配合学校的学风建设,开展各种学习、学术、科研等方面的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方面的自我管理工作,配合校教学部门解决同学们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发挥同学与教师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三)宣传部职责:围绕学生会的思想建设,学校的学风、校风建设,对同学进行努力成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面向生产第一线的综合素质型人才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和宣传活动,负责学生会宣传报刊编印、发行工作、负责对全校学生中的好人好事及一些重大事情的及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学生会各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四)生活部职责:负责同学的日常生活纪律管理和卫生管理,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与学校行政、后勤等部门配合,解决同学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五)文艺部职责:围绕校园文化建设和丰富同学课余文化生活、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艺演出和文化娱乐活动,并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文艺活动的积极分子。(六)体育部职责:为提高同学的身体素质,满足体育爱好者的需要,促进校园健康向上的风气的形成,负责或者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体育普及活动,体育达标工作,及校内外体育比赛活动,并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体育活动积极分子。(七)科技部职责:积极开展大学生学术与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大学生科研氛围,负责管理和维护学生会主页。(八)女生部职责:根据女同学的特点和需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并与校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解决女同学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维护她们的正当权益,帮助她们成长、成才。(九)外联部职责:加强学生会内外联系,根据学生会工作需要,寻求合作伙伴,展现学生会形象。(十)治保部职责:协助校保卫部门维护校园治安,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保证学生会的各项活动的胜利进行,促进优良校风建设。(十一)实践部职责:负责或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本校学生开展校内外的实践、调研活动,加强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十二)心理教育部职责:调研心理状况和心理素质状况、监测心理健康状态,进行心理教育、开展提高心理素质类活动。第十二条院(系)学生会:院(系)学生会是在院(系)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指导下,由院(系)团总支具体指导工作。其机构设置可参照校学生会的设置并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而确定,院(系)学生会主席一般应是校学生会委员。第十三条班委会: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一般设置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等职。它对外代表班级,负责处理班级日常工作。第十四条院(系)学生会或班委会主要干部人选的确定应向自己的上一级学生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在确定后上报备案。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其干部的职责,可参照校学生会相应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其干部的职责执行。第三章工作的基本原则、形式和方法第十五条学生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服从党的领导和维护同学利益一致性的原则。(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三)坚持群众性原则。(四)坚持团结和引导,寓教于活动之中的原则。(五)坚持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促进同学全面发展的原则。第十六条学生会的工作的基本形式可以包括:(一)会议。学生会通过召集各种会议,如学代会,全委会,主席团会,工作例会等,讲座和研究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宜。(二)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文化、学习、文艺、体育等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寓娱乐于活动之中。(三)社团、兴趣小组。以此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同学的成长和成才。(四)社会实践。包括组织参观、访问、考察、生产劳动、科技文化服务,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活动。(五)其它。包括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维护和代表同学利益,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一些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学生会的基本方法可以包括:(一)以丰富有效的活动作为工作的载体,寓教育和娱乐于活动之中。(二)贴近同学,并与他们产生思想和感情上的共鸣,杜绝官僚主义作风,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真正代表同学的利益,并切实地为广大同学的成才、成长服务。(三)运用榜样的力量和激励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以身作则,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为同学指明努力的方向,并推动学生会工作的开展。(四)注意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运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在同学中倡导和培养良好的学风、校风,为同学的成长和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如抓住规律,循序渐进的方法;分层次,有针对性开展活动的方法,调动同学自身的积极性的方法等,都可以在学生会工作中加以运用。第四章经费第十八条学生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校行政拨款,部分经费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经由正当渠道筹集,但禁止任何个人用学生会名义以筹集经费为名,从事经商活动或谋取个人私利,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文体活动等在面向同学、服务同学的基础,筹集少量的活动经费。第十九条学生会事业经费只能用于学生会的日常办公开展各项活动以及其它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财务管理工作是学生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会的财务工作要有专人管理,财产物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经费使用要有专人记帐,职责明确。(二)经费使用要有计划,学期之初学生会要经过民主协商,定出经费使用计划。(三)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以及学生会物品器材的保管,使用都要严格制度,定期清理,年终公布,接受审计和监督。第五章学生会与党团组织及有关部门的关系第二十一条学生会组织是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组织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围绕培养21世纪高素质人才这一共同的根本目标,学生会与学校其它行政部门存在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密切协作的关系。(一)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地把学生会工作置于整个学校工作系统之中,围绕着学校的中心任务以及思想教育教学、科研、后勤、保卫等方面工作开展活动。(二)要注意发挥学生组织的独立优势,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第二课堂活动,文体活动,科技活动等途径,弥补课堂教育的不足。此外,还可以通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形成,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学的要求和意愿,也要向同学传达学校有关部门的意图,必要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三)学生会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地争取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第二十二条校学生会与本系统内部各组织的关系。(一)校学生会向安徽省学生联合会报告和请示工作并接受省学联的指导。(二)校学生会指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的工作,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应向自己的上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章学生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学生会内部工作的检查,监督与管理:(一)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向主席或主席团请示或汇报工作,主席团定期对各部工作进行总结和指导。(二)校学生会定期检查院(系)学生会或抽查班委会的工作,定期听取它们的工作汇报,及时在校内总结通报,院(系)学生会和院(系)学生会各部门在向校学生会负责的同时,也对校学生会的工作起监督作用,并提出自己的工作意见。(三)学生会应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