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30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学导言:经济保障和经济无保障一、经济保障的性质:经济保障:个人可以相对确定的其基本需要以及欲望在目前和将来被满足的感觉程度。经济保障是与能得到的物品或服务相联系的,而且基本需要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调整的。社会保障学要点:收入的获得经济保障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且该收入是连续性的,如果预期收入减少会导致无经济保障。收入应该是实际收入。只有实际收入增加了,经济保障才能得到改善,如果收入增加比不上通货膨胀,经济也会无保障。经济保障应高于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水平线。经济保障是和其他人生活水准相关的。社会保障学二、经济无保障的性质:经济无保障:就是缺乏现在和未来需求以及欲望得到满足的感觉。原因:家庭主要成员的早逝;家庭主要成员未履行完财务责任过早去世,财务责任包括对家庭成员的抚养、抵押贷款的支付、子女教育等。高龄;社会保障学健康不良;失业;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社会保障学低于标准的工资;通货膨胀;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社会保障学经济无保障的解决办法:私人经济保障计划:保险、抵押、改进工作技能等。公共经济保障计划:首先,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推动经济增长,维持充分就业;其次,通过为解决重要社会问题而专门立法的办法解决问题,如《劳动法》等第三,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制度减轻由上述社会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无保障。社会保障学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本章主要内容社会保障的特征和理念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保障的制度主体社会保障水平及其适度性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定位与功能社会保障学一、社会保障的特征和理念基础(一)社会保障的内涵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一定的组织对组织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其重新找到工作。中国政府在制定“七五”计划的时候,采用大社会保障的概念,但是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社会保障学郑功成: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它是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依据保护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对公民在年老、疾病、遭遇灾害而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概念内涵的四个要点它的宗旨是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保持社会稳定;它是一种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保障责任的社会机制和经济机制它主要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为公民提供各类保障它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的层次:经济保障,现金或援助的方式;服务保障,精神保障(高层次)社会保障学(二)社会保障的制度特征(p16)国家主导性法制性社会性(对象、责任和义务、管理)福利性:人道性公平性:范围、待遇、过程刚性多样性社会保障学(三)社会保障的理念基础以个人自立为基点,承认帮助个人抵御在市场经济中可能遇到的生活和劳动风险既是社会和政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个人的权利。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是自助者公助。社会保障学(四)社会保障的原则公平:制度出发点和政策实践的归宿与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提供财力支持责任分担:政府主导,责任分担(企业个人社会)普遍性与选择性结合:部分项目共享,部分项目部分人享有资格社会保障学二、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一)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总体框架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中规定的九类社会保障:医疗照顾(MedicalCare)疾病给付(SicknessBenefit)失业给付(UnemploymentBenefit);老年给付(OldageBenefit)职业伤害给付(EmploymentInjuryBenefit)多子女家庭给付(FamilyBenefit)生育给付(MaternityBenefit)残废给付(InvalidityBenefit)遗属给付(SurviviorsBenefit)社会保障学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1982年期间正式采纳的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化范畴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国家财政收入资助的福利补贴、家庭补助,以及储蓄基金,还有为雇主规定的补充条款和围绕社会保障而发展的各种补充方案。社会保障学(二)社会保障项目的构成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人提供的收入保险计划,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和发展重点。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残废保险、死亡及遗属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疾病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存在基础:劳动者的风险来源:生命周期和经济周期社会保险所实现的收入再分配是水平式的再分配,带有自助、互助和他助的性质。社会保障学社会救助:解决社会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社会问题的一种保障形式。其对象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的群体其待遇标准低于社会保险其主旨是反贫困社会保障学社会福利:在保障生存的基础上,免费或低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或劳务,给人以实惠和方便,以提高生活水准,改善生活质量。其由四个部分组成:公共福利事业、局部性或选择性的福利措施、员工福利、特殊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学社会优抚: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对社会上的特殊公民——为保卫国家安全而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属、烈属、残废军人退伍官兵及其家属所给予的优待和抚恤。旨在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学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四组成大部分: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四个组成部分互相衔接、互相补充,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安全网络。社会保障学(三)社会保险类项目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转移支付类项目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保险类项目转移支付类项目分配性质横向再分配纵向再分配贡献与收益呈对称性呈非对称性补偿依据和标准因风险发生而得到补偿因贫困或做出过贡献而得到补偿管理方式收支对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政府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管理共同之处二者都是由国家和社会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工具社会保障学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同点都是一种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对象和性质上是一致的;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都具有互助互济、分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作用;运作机理类同,如“大数法则“社会保障学(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性质不同在法律基础上的政府行为在自愿契约基础上的商业行为目标取向不同社会价值,维护社会安定与公平,非盈利商业价值,以营利为目的并趋于利润最大化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建立在劳动与缴费之上的对等关系建立在缴费之上的“有收有偿”“对等互利”关系资金来源不同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投保人政府责任不同最终的兜底责任监管但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同动态性的社会性风险发生概率稳定的个体性风险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依据多种因素确定连续补偿,现金补偿和服务的方式依据缴费额确定一次性补偿,现金补偿方式社会保障学(三)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具有的潜在优势政府有权征税以实现对社会性风险的保险政府能够使几代人共担风险政府可以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指数化调整政府可以制定和调整精算原则和财务机制社会保障学四、社会保障的制度主体社会保障制度主体的三个大类: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个人,每一大类按层次递进原则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子类。客观上存在着各级政府、各个用人单位、社会成员个人等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矛盾。不同利益主体为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地努力,这要求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要保持动力结构与激励结构相对称、信息结构与决策结构相对称。社会保障学(一)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中具有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其原因:一是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二是政府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并非完全的)责任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方主体,是指中央决策机构和承担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社会保障学从理论上说,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合理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协调社会各阶层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保持社会安定等。但是,政府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自觉地做到这一点。社会保障学国家在财政支出方面的责任包括:一是提供“兜底”的责任,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二是让税、让利等优惠政策三是消化制度转轨或政策变更的成本四是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五是承担公务员等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六是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的转移支付项目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学(二)用人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主体主要是指各类企事业组织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中的义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障的参保手续代为扣缴劳动者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实行“源泉扣缴”原则)社会保障学用人单位也拥有以下权利: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诉讼或仲裁;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社会保障学(二)社会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个人是提供劳动并获取保障的主体社会成员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障费参与社会劳动或为社会做出贡献(先天残障者除外)社会保障学社会成员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到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机会、失去生活来源时,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救助、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享有要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权利;享有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权利;享有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工作状况和行为的权利;社会保障学五、社会保障水平及其适度性社会保障水平:它是一个动态的相对概念它所反映的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与“低”是以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参照系的它经常以某一国家某一时期社会保障支出占该国GDP的百分比来衡量社会保障学(一)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适度社会保障水平主要通过社会保障给付标准的社会适当性来体现。社会适当性可以表述为社会保障是依据某一生活标准为某一类别的受保人提供有关津贴的。“社会适当”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表现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有很大的差异。社会保障学(二)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约束条件一是社会保障需求水平包括: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口总量与构成;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及其待遇标准的高低。二是社会保障供给水平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收入与储蓄水平、财政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行政和业务支出等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水平“适当”与否的测定标准: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要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即社会保障基金能够在精算基础上实现长期和短期的收支平衡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的主要矛盾经常是需求大于供给的原因:一是制度设计方面往往有先天性缺陷二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往往面临诸如人口老化、市场变化、生活费指数提高等难以控制的因素三是社会保障水平较多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四是社会保障水平本身具有刚性社会保障学(三)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出发点:是以下三个方面的统一。一要立足于解决“需求大于供给”这个主要矛盾;二要坚持从远期平衡着眼来测定近期社会保障水平;三要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为主要目标。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水平的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