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冀办发〔2015〕25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农计发〔2015〕1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根据市委市政府中东西发展战略,按照“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串点联线、形成片区”的总体思路,以农业项目为抓手,整合要素、集中投入,打造一批千亩以上、一二三产业融合、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搭建现代农业发展框架,培育现代农业典型,示范带动,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支持培育和提升,使之成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要素的聚集区、先进技术的示范区、深化改革的先行区、产业融合的试验区。第三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尊重农民意愿和市场规律,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引入现代农业产业组织方式,提升产业集中度和辐射带动能力。2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地区,市农业局整合各方面资金,在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农业局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督导和服务。第六条市农业局成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拟订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二)负责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评估和评审认定;(三)对现代农业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并定期发布现代农业园区年度发展报告。第七条成立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家委员会。由市农业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受委托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审核和建设指导;(二)受委托承担现代农业园区咨询、评估和考核工作。第八条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职责是:(一)成立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3(三)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四)对现代农业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五)协调解决本地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发展有关问题。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各县(市、区)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现代农业园区均可申报。第十条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条件:(一)规划编制科学。园区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建设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功能定位、重点内容、实施步骤明确,扶持政策、保障措施有力,并经过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二)运行机制健全。园区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管理机制,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市场主体牵头建设,有完备的管理机制、招商引资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职能明确、制度健全、运行顺畅。(三)建设规模合理。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规划面积在1千亩以上,辐射区达到万亩以上。主导产业清晰,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与当地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四)一二三产有机融合。园区种、养结构合理,产加4销游一体化发展,产业链条完整,融合度高,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强,品牌营销和市场开拓力度大,农产品商品率、市场占有率高。(五)经营机制改革创新。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园区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示范带动能力强,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园区农户入社率达到80%以上,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明显。(六)科技支撑能力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推广机构合作紧密,有市级以上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服务,新品种、新技术转化能力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较高,农民收入稳定,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七)生态环境良好。园区积极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率先实现用水量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用量零增长,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和地膜基本得到资源化再利用。(八)设施装备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实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网、通暖、通气,建设了排污和雨水收集管网,实施了土地平整。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完善。管理服务设施齐全。综合机械化率平原地区达到80%以上、丘陵山区达到50%以上。第十一条按照“园区自愿申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农业局评审认定”的程序组织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5的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一)石家庄市农业局下发年度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通知。(二)符合条件的园区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报送至石家庄市农业局。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书,主要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申报理由、推荐意见等;(三)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园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资料、园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定等。第十三条市农业局按照以下程序评审认定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一)市农业局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园区材料予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二)市农业局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园区进行现场评估;(三)市农业局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答辩评审;(四)通过评审的园区,提交局务会审定,并在市农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五)公示通过的园区,由市农业局报请石家庄市人民6政府批准命名为“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四条市农业局和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现“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第十五条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与运行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应于每年11月底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二)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每年末将本地园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及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局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三)市农业局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各地上报的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并定期发布《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年度发展报告》。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科技示范推广、产业发展带动、农民教育培训、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多渠道投入以及园区综合效益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7第十七条市农业局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撤销“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资格。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撤销“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资格。(一)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园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石家庄市农业局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