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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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0年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5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提高全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按照县委、县政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现“脱贫摘帽”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整体安排,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措施,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切实织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坚持有进2有出,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的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二)坚持部门协作、施策平等、统筹衔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强民政、扶贫、医保、残联等部门协作,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兜底保障。在现行救助标准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困难群体统一施策,防止产生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间的“悬崖效应”。(三)坚持公平公正、群众参与、公开透明。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程序,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做到过程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三、工作任务(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农村低保认定方法。根据工作实际,实行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即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也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3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罹患21种重大疾病、且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具体参考x;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原则上可给予不低于1年的渐退期,确保不影响其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二)严格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细化计算支出型困难群众家庭收入。各乡镇要严格执行x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及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调查手段基础上,还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进行家庭真实情况评议、公开公示,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比对。不能简单依靠年龄、疾病、残疾等因素认定为低保对象,必须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充分考虑家庭刚性支出等因素,对这个家庭进行综合评定。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扣减后其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救助范围。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4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三)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财产认定方法。除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四)聚焦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的“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重要指示,根据x总体要求,今年我县农村低保(特困)集中核查工作要把重点放在解决“漏保”“漏救”上来,特别是2017年以来申请农村低保(特困)未获通过的人员和收入在我县农村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困难人群等易滑入贫困人口的低保边缘困难人群,分类纳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监测,并建5立台账,定期进行全面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五)全面细致地进行农村低保(特困)年检工作。以乡镇为主体,对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进行年检,对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保条件的进行核查清理。重点核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核查低保对象中有车、有房、有工商登记注册、有财政供养等人员,逐一进行核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既不能简单化、一刀切,也不能放宽标准、突破底线;二是重点核查60周岁以下、非重病、重残的低保对象;三是重点核查外出居住1年以上,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对象;四是重点核查享保对象银行卡是否在本人手中,是否存在别人代领冒领现象;五是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享保对象已死亡但仍领取低保(特困)资金的情况。(六)加大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力度。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认真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落实民政部要求,按照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档6制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一事一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临时救助工作主动发现机制等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乡镇审批额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七)严格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农村低保的必须落实备案制度,借助本次集中核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统一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注明关系和享保原因,档案需单独存放,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低保档案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需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摆放有序,规范管理。(八)加强社会救助系统规范管理工作。按照民政部要求,社会救助系统数据必须确保完整准确,各乡镇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社会救助系统录入工作,从第二季度开始,实现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数据按月实时更新,增强系统数据的权威性,确保满足各类数据共享需求。四、工作程序(一)制定清单(4月10日前)。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7数,分类拉出建档立卡户内和外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众以及重点年检享保对象三个“清单”,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集中核查。(二)入户核查(4月30日前)。乡镇包片领导组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按照清单深入到各户,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形式,核查家庭人口、劳动力、收入等基本情况,切实掌握贫困对象真实情况。(三)公开公示(5月15日前)。一是民主评议。在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由村支部书记主持,乡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全体村民代表参加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由入户工作人员对入户情况逐一进行汇报,拿出符合与否的初步建议,经民主评议会评议,决定是否上报。二是乡镇审核。村委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会议情况上报乡镇,由乡镇进行审核。三是张榜公示。乡镇将审核结果返回村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困难原因等项目,并公布乡镇和县民政局监督电话。(四)县级审批(5月25日前)。县民政局要依据各乡镇上报的结果,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特困供养人员由乡镇在摸排低保的同时同步完成摸排,8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以乡镇为责任主体,由乡镇“一把手”负总责,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力量,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核查。本次农村低保(特困)核查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紧密相连,既是一次规范管理的过程,更是一次纠错改错的机会。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做到资料规范健全,对象精准无误。(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入户调查表、乡镇审核记录、县级审批记录等资料,都要落实签字负责制。对乡村干部和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农村低保的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对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将有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三)强化群众监督。切实把握好调查、评议、审核和公示等关键环节,严格查处违反低保政策、基层腐败、干部作风等方面问题。动员全民参与,相互监督,对于不符合的积极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限时查实,及时反馈,并加强对举报者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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