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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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制度2第一条为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结合工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达到《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刑事执法机关移交。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第四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主管局长审批。第五条主管局长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六条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七条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九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交意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三)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复印件;(四)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五)视听资料:(六)涉案物品清单;(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应当移交而未依法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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