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一、企业用工1.用人单位通过什么途径招用人员?⑴委托公共就业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⑵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⑶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⑷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办途径发布招聘信息;⑸其他合法途径2.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注意什么问题?⑴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⑵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⑶招用员工时应查验劳动者的失业登记情况,以及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3.国家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的规定有哪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2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二、就业援助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什么政策?对当年吸纳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性贷款原则放贷后能够正常还贷,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贷)并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吸纳就业困难对象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按照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5.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界定?依据《就业促进法》第52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5.残疾人员;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6.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3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两项补贴均直接补贴至用人单位,不发放给个人。7.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8.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9.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4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二)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五)2008年末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七)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10.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困难企业,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48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期间也不重复享受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用工补贴。“稳定岗位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各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稳定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511.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12.青年见习基地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市失业青年,通过双向选择,可进入青年见习基地,参加全日制职业(创业)见习活动,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商业保险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凡属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的行业,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能够提供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具备一定带教师资的各类单位,均可申报,经劳动和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政府按当年度实际吸纳的见习学员人数对见习基地予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学员见习结束并取得《见习合格证书》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6三、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5.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6.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7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1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8.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生产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8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19.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劳动者是否还应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0.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9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有四项:(1)用人单位招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2.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10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劳动者无过错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