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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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四条局班子将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保密范围。(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教育活动的情况资料。(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五)干部任免、奖惩、考核、调动等人事秘密和党务政务秘密。(六)一些重要的照片、图表、簿册、出版物、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七)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和物件。第六条保密守则。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着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九)不在普通邮件中传递秘密。(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或出入公共场所。特殊情况下应组织批准,但必须做到密件不离身。(十一)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出国访问、考察、学术交流等涉外活动。确需携带的,须经局办公室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十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十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商传输党和国家秘密。(十四)不在公差往返途中由个人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必须做到密件不离人,并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十五)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以及接待外宾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十六)不得个人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密件及时清退。(十七)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十八)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第七条保密工作要求。(一)严密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局办公室;未阅处完的,次日由局办公室再递送阅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阅读、传达文件,须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阅有密级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随意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桌面上不要乱放密级文件,下班前文件要入橱、加锁,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四)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须及时交办公室保管。(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复制。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的文件柜。(六)传递秘密文件、电报要包装密封,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用普通信件发放,不能携带密级文件外出。(七)加强对手机、电话、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坚持密电秘传、密复,明电明传、明复,不得密明混用。(八)加强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销毁前须造册登记,定点销毁并由专人监销。(九)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发现失密、窃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第二章保密组织第八条在区教育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局保密办公室,由局分管领导兼任保密主任。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副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第十条各学校(单位)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应设兼职保密员,有条件的也可设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第十一条局保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中央和省、市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二)制定和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保密工作经验。(四)负责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的会议、文书、机要、宣传报道、通信、涉外等方面的保密工作。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及从事制作、传递、储存、保管处理国家秘密的部门。我局保密要害部门主要指办公室。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保密工作。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二)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三)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第十七条定期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并随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第十八条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确保万无一失。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并积极配合局保密办做好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第二十条人事科、计财基建科等涉密科室及教育科、行政审批科等涉及不宜公开事项的科室要重点加强本科室范围内涉密资料和事项的管理。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涉密人员上岗由局保密办负责政治审查,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局保密办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涉密人员离岗和脱密,应严格遵行国家和省、市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保密员应当严格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二)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挤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用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在整理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四)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第二十四条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如下规定。(一)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二)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三)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第五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局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等。第二十七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若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第二十九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三十条收到秘密载体后,有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局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第三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机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局保密办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三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局保密办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第三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局保密办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市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第六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立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用途和所处理信息的密级,将计算机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专机专用,并在计算机显示器的左上方张贴相应的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每台涉密计算机的责任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并明确使用人员及使用手续,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第三十六条逐步建设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建成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审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批。未经保密审批的网络,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三十七条计算机保密管理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涉密计算机可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但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互联网相连,主要用于非涉密信息的搜索、查阅,但不得处理、传递、储存国家秘密信息。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批制度,并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局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南昌教育信息网管理,严格上网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上网信息“逐级审核、逐级把关”制度,严禁涉密政务信息特别是涉密文件上网。第三十九条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第四十条涉密计算机内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应位于正文首页左上角,且不能与正文分离。存储多钟密级信息时应按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防护。第四十一条加强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并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第四十二条加强计算机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凡储存了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由各单位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并建立涉密磁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第四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各类涉密信息设备维修、销毁时,须经局保密办审核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清点、登记,建立维修、销毁档案,确保国家秘密在维修、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第四十四条加强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的保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保密意思,定期组织考核,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四十五条逐步建立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台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保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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