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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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业)鉴于:买受人购买出卖人【】项目(简称该小区)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并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和修改:一、出卖人在签订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主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及《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构成说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已清楚无异议。二、买受人确认★1、对于主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该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甲、乙双方均已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出卖人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均以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2、本项目在售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居住造成的影响。3、本项目后期规划未定,目前所展示的内容仅作为本项目规划效果示意,其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具体内容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该规划可能发生局部调整。4、出卖人要求工作人员热情、详尽向客户介绍项目信息,但由于口头传递信息的不确定性,最终以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5、沙盘、模型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为依据制作,因工艺、材料和比例等条件所限,与实景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且其对项目外周围环境的效果示意,不意味出卖人对此作出了任何承诺。6、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7、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明确告知项目所在地及该合同项下该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房屋周边情况,买受人对此已知悉并认可。★鉴于买受人签订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所购该房屋为准现房,买受人同意按现状收楼,不对房屋结构、周边环境等客观存在的现状提出任何质疑或索赔。三、对主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1、该房屋使用性质为商业,买受人向出卖人约定的经营业态是___________,其承诺按照约定使用该房屋,不会对小区居民居住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买受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在开业前向物业服务公司出示以上证明文件。★2、所有商业网点均没有煤气,买受人对此知晓并同意。★3、若买受人出售或出租该房屋,改变其约定的经营业态,应该经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无论何种情况,买受人所购房屋不得用于经营丧葬、有伤风化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污染、噪音等严重影响小区居民居住与生活环境的业务。★4、主合同第三条中的层高为该房屋的设计标准层高,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5、主合同附件一中的房屋平面图为装修前的房屋平面图,根据精装修要求,该房屋平面布局会发生变化,而与附件一附图所示不同,买受人对此知悉并同意。四、对主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其价格会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出卖人不承诺房屋能够保值增值,买受人已经过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后,自愿购买本合同项下该房屋。★五、对主合同第七条的补充1、买受人选取贷款付款方式应在签订主合同之前向银行确认该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根据银行的规定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的申请贷款资料,若非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该付款方式不可行或贷款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采取银行商业贷款方式的应于主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则买受人必须在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承担主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买受人在采用贷款方式购买该房屋时,若出卖人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0天内,办理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否则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2)如因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因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除与买受人的贷款合同或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而要求出卖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或要求出卖人回购房屋的,出卖人在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受让银行对买受人的债权及抵押权,并有权依法处分买受人所购房屋,并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出卖人依照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合同或追究买受人责任,买受人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出卖人因此而代买受人归还的贷款本息、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含差旅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用)、律师费和实现前述债权所应交纳的税费以及贷款银行收取的其它费用。3)若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而导致出卖人行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权力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出卖人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好合同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办理的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已入住,还须在前述期限内腾空房屋,并向出卖人支付自出卖人交付之日起至登记注销之日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的年5%的折旧率计算)。★六、对主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之日起日内,按主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2、买受人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贷款方式付款的,出卖人应在年月日前,按主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3、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法令或者政府原因引致的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七、对主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1、鉴于该小区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本小区红线内的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如政府承担的外围配套设施在入住时不能交付使用,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相关单位的管理规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3、主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出卖人负责采取其他方式保证买受人不受上述未达到条件的影响;2)出卖人自主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八、对主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1、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的,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维修不影响交付,买受人应当依据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接收房屋,但除下列情形外: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2)其他影响质量致使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2、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交纳物业服务费、管网铺设等相关费用(按政府规定执行),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在买受人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如有)、契税、与出卖人签订并履行完毕确认实测面积的补充协议、按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向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如有)及违约金(如有)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将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付通知后,应当亲自办理相关交付手续并验房。如买受人确实无法自行办理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者第三人持经公证的买受人的授权文件代为办理。★4、如买受人对出卖人出示由专业测绘公司实测的面积有异议的,应由买受人申请有权进行测量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垫付相关费用。如果买受人申请复核的结果最终证明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有误的,买受人申请复核的费用应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则由买受人承担该费用。★九、对主合同第十四、十五条补充合同第十四条所指的规划及第十五条所指的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后根据国家或河南省、漯河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所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对于前述变更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主合同第十四、十五条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仅指买受人所购该套房屋的平面设计变更。十、对主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约定合同第十六条所称出卖人交付使用的该房屋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其他品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替代的情形。十一、对主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1、买卖双方对交付时该房屋的质量有争议,双方可共同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如鉴定结论属于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买受人无权退房,买受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出卖人损失。2、买受人在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责任,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该房屋,或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3、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维修、维护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露台、平台、屋面等)及设施、设备,需要买受人协助时(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本合同项下该房屋空间等),买受人应当给予以充分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维护过程中,给买受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则应对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出卖人承担房屋质量保修及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为买受人不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自主体结构改造之日起,出卖人免除该房屋质量保修及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十二、对主合同第十八条的补充约定1、本补充协议双方在此明确,主合同第十八条所约定的出卖人的义务仅为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并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2、出卖人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则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取得该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期限按照实际逾期交付该房屋天数予以相应顺延,出卖人不需承担顺延期间的违约责任。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因此而造成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迟延办理和因延误或分批办理而增加的费用(包括出卖人所增加的税金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三、买受人应遵守的义务:1、买受人不得擅自在该房屋的小院及小区共有道路、共有绿地等共有部分私搭乱建;2、买受人应在物业公司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保证空调机的使用不对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相邻业主、其他业主、出卖人及其授权的物业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3、买受人在使用小区及公共道路时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破坏公共设施设备、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4、出卖人或者小区物业公司对与该房屋有关联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房屋的紧邻院落等)及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检查,需进入买受人的房屋或需要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有义务进行配合。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则买受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的损失,因此导致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出卖人及物业公司有权向买受人追偿。5、未分摊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均不随同该房屋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摊的会所、未分摊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如售楼处)、地下车库、医疗卫生用房、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金融邮电用房、教育用房及其附属场地等,且按政府、市政部门或行业垄断部门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出卖人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买受人对上述约定表示认可无异议。6、该房屋所属地块内的地面露天车位为业主共有,买受人同意房屋的买受人可按照规划文件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使用。买受人同意委托公司对地面车位的使用收取车位占用费。7、买受人承诺本合同项下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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