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承租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各方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年/□月/□日,如车辆实际交接日与本合同规定日期不同的,则以《验车单》的车辆实际交接日为准。2.除出租方同意的情形外,所有费用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租方收款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二、保险及救援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以出租方为被保险人的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__50_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不计免赔险(含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其他保险项目如下:。具体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范围等均以出租方与保险公司签署生效保单、保险合同约定为准。2.出租方免费提供保养及维修车辆,定期进行检查。3.通知及送达:出租方指定本合同相关负责人员为;联系电话:;邮箱:;联系地址:。承租方指定本合同相关负责人员为:;联系电话:;邮箱:;联系地址:。任何一方负责人员变更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视为未进行变更,一方当事人通过邮件或寄送等方式将邮件发送或邮寄至以上联系邮箱或地址的,视为送达。【通用条款】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1.租赁标的、租金、保证金及其支付等:详见附件一。2.合同使用车辆时长包含所租赁车辆依法依规被限行的时段。3.若承租方续租车辆的,应当在本合同到期30日前书面告知出租方,双方当事人针对租期、租金等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确定。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出租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及收据。剩余租金,承租方在应付当期租金5个工作日前支付完毕。5.租金支付为预付方式,租金或保证金若用支票或其他票据支付的,需经出租方确认费用进帐后,承租方方可提取车辆。6.租金包括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车费、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相关税费。二、保证金、提前解约违约金之使用1.下列情形出现时,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1)在发生交通违章情形时,承租方须自行处理,如承租方未主动交纳罚款等费用的,出租方有权代交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追偿。2)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3)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如有未结算的款项,例如:租金、提前解约违约金等,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4)租期到期,承租方交还租赁车辆,出租方应当在车辆交还后30日内确认有无交通违章信息、违法行为、车辆内配备物品有无损坏等,经出租方核实均不存在上述情形后30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2.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金额的,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告知后3日内补足,迟延补足的,每迟延一日承担应补足金额的1%的违约金。3.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即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三、车辆保险及理赔1.车辆保险购买方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约定履行:1)承租方委托出租方统一采购车辆保险的,购买保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当年度(自甲方实际承租之日起12个月)保险费承租方应当随同首期租金一起支付甲方。具体购买的保险内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履行。2)承租方自行购买保险,具体购买的保险内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履行。承租车辆为新车的,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提供相应证件后2日内完成全部保险购买工作,因承租方迟延购买导致出租方无法上牌而引起的迟延交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保险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4)之后每期保险承租方应当在上期保险到期5日前购买完成,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保险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2.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等的,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报险,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3.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等的,须到出租方指定的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地点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依本合同约定的日均租金金额×停驶天数)。4.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等的,承租方应先行垫付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施救费、维修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全部相关费用。若车辆事故或损坏等属于本合同约定保险范围的,承租方应在事故结案一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文书等、事故调解书、损失清单以及有关修理费用、交通事故相对方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等单据,以供出租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5.非保险范围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部分、超出保险限额部分、保险免赔部分等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6.承租方垫付的费用中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在保险公司赔付款到账后由出租方在3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进行结算。7.在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等,车辆定损额超过5000元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定损额的20%,若在本合同期内发生多次事故的,加速折旧费单独计算。8.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盗抢的,承租方应承担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日(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满60日公安机关未侦破案件的,车辆租金计算至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满60日止)止的车辆租金总额(依本合同约定的日均租金金额×该期间天数)、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9.在承租期间内发生车辆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总额(依本合同约定的日均租金金额×该期间天数)、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10.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四、担保1.担保方是签订合同时承租方所指定的公司或个人,需向出租方提供相关信息资料。2.担保方签署本合同后,其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担保方愿意就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中的承租方责任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终止日顺延两年止。五、承租方须知1.承租方的驾驶员,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租赁期间如变更驾驶员,需及时到出租方登记;非承租方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任何第三方据此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2.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事故车修复,应当到出租方指定的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反之,承租方应当支付由此造成的返修费用和返修期间出租方的营业损失(损失以合同日均租金为单位计算)由此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赔偿。3.不得擅自调整、拆卸里程表,否则承租方要支付按租期内每日超驶250公里计算的超程费。4.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用途、车辆性能、机动车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参加各类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不得进行赢利性质的运输,不得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得在坏损或非正式路面上行驶,凡因上述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公安部门的扣车、对车主罚款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被扣车期间租金正常支付。5.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归还车辆,出租方根据《验车单》验收车辆。6.应按出租方要求,在规定里程内到指定地点,以便出租方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测、年检。出租方免费提供保养。车辆保养及检测、年检时间进度表详见附件。7.车辆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车损部分,维修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车损扩大的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六、备用车或替换车1.租赁期间内遇到年检及定期保养超过24小时的,出租方可免费提供同级别备用车以保证承租方正常使用。2.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发生故障时,经现场维修、救援超过24小时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免费提供同级别备用车,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备用车辆车况良好、设备证件齐全且性能正常。3.承租方签订本协议后,如租赁车辆在规定交车日期未到位,出租方提供同级别的备用车,出租方提供同级别的备用车之日即为本合同第一条2款约定的车辆实际交接日,承租方正常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4.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超过24小时且承租方无责的情况下,出租方免费提供同级别备用车。5.除本条约定情况外,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免费提供。七、出租方权利和义务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出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均可登记在出租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下。2.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承租方应当予以协助,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未及时年检、保养等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3.在租赁期间内造成租赁车辆损坏承租方未进行修理的,出租方有权依照其指定的汽车维修合作单位标准收取修车费用。4.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如承租方未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第1款第7)项及时处理的,出租方有权代承租方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及滞纳金、违章扣分处理费、违章罚款代办手续费等费用,且出租方有权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第1款第1)项执行。5.出租方在任何时间内,均不承担对遗留在租赁车辆上财物的赔偿责任及车上人员的安全责任。6.出租方享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以及依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收回租赁车辆的权利。7.出租方有权依照本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八、承租方权利和义务1.承租方有权在本合同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车辆交付承租方使用后,承租方不得要求更换车辆,但有权在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的情况下要求出租方提供备用车或替换车。2.交接车辆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并且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或经出租方通知后仍拒不办理,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3.承租方须正确使用车辆,每天/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按时参加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但承租方无过错的除外。4.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在使用车辆期间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等,承租方将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并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6.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个人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天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7.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租期内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造成的罚款及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赔偿。8.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该第三方指本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车辆被扣押期间租金正常支付;承租方应当负责车辆取回工作,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取回车辆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车费、停车费、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等均由承租方承担。9.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相关证件。九、出租方违约1.出租方因其自身原因倒闭破产,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所承租车辆的,出租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出租方未按照合同提供正常车辆保养的,承租方给予书面通知,如出租方接到书面通知仍不执行车辆保养的,视为违约,承租方可停止使用车辆,停用期间车辆不计算租金,但因承租方原因引起的除外。3.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