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素质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由于公民群体性和层次性的不同,对公民法律素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作为普通群众的公民,对其法律素质的要求更多地体现为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一般了解,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力所能及的制止等。作为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民,对其法律素质的要求是,不仅应当具备普通公民应有的法律素质,而且还要具有高一层次的、特别是与其公职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例如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就应当掌握或了解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熟悉公安机关关于警察录用、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规章制度,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权力,不能失职渎职。作为领导干部的公民,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群众和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还要具备与其领导职务相称的有关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特别应当具备宪法意识和宪法知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具有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养成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行为习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指导下,1986年开始在全体公民中实施第一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经过十多年坚持不懈的普法工作,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法律素质显著提高:一般公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正在养成;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司法、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也得到进一步加强。我国公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要看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整体状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使命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仍然习惯于简单的行政命令,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破坏了法制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但是,这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我们要实现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整体提升,强化依法治国的基础,要有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认真组织学好法律。“四五普法规划”指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和作用,从最高法律规范的角度影响着公民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使公民的基本利益与宪法规范直接地连接了起来,成为公民评判宪法权威和作用的晴雨表。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首先要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除了首先深入学习宪法,还要组织广大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学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在全民学法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努力提高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这既是适应领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领导干部只有带头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才能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要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在法治实践中提高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通过使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立法、民主监督等,不断培养民主素养、法律精神和规则观念,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制权威和法律知识。这里主要有两点: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我国法律的70%、法规的80%,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这些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都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状况,明显影响着公民对于法律的看法和感受。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公正司法对于培养和教化公民,使之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作用巨大。可以说,每一个公正裁判的案件,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其亲朋好友以及家庭、家族、社区、单位等,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具体的积极的看法,反之则会截然不同。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践,不断提升公民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二是继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地方、行业的依法治理,既是公民学习依法治国理论的过程,更是公民参与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要通过引导公民直接参与依法治理的具体实践,使其一方面对实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另一方面,也使其从中受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教育和训练,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接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