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能源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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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能源使用管理规定W5主办2015年3月26日订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能源介质之正常、安全使用,确保能源动力设备设施之正常运转,综理协调能源动力系统之安全稳定、经济高效运行,保障公司生产的稳定、顺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厂处(供用能单位),辖下能源动力供用之相关业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质包括:电力、煤气(高炉、转炉煤气)、天然气、水(生产新水、软水、环水)、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等。第四条公用设施处是公司能源介质供用的管理部门,综理公司能源介质的供给、平衡、调度等工作。第五条各用能单位负责本单位规范用能自查,公用设施处作业规划组不定期对各用能单位进行规范用能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定期整改完善。第六条生产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新增能源介质使用点时,必须先到公用设施处办理用能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七条所有能源供用设备检修改造,必须报公用设施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八条各厂处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能源供用设备设施之运转维护,管辖范围界定原则上以主管道到各厂处入口第一个阀门(或盲板阀或闸板阀)为准,具体划分界定详见各系统划分界定。第九条公用设施处调控各系统均衡使用,因生产安排导致供用能异常时,生产计划处生产管制中心协助安排生产调控。2第三章能源使用之审批第十条各厂处(用能单位)使用公司电力及其它能源介质前需办理用能审批,申请单位应按《能源介质使用申请表》的要求,详细、如实填报申请使用的能源种类、使用数量、品质、使用条件、交接点位置等内容,同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供用能设备设施,初步设计完成前向公用设施处提报用能计划,公用设施处组织进行规划平衡,落实能源动力介质供给情况,以保证投产满足使用需求。二、工程项目设计内容之外,新增加的设计、基建、技改、生活设施等项目需使用公司能源动力介质的,项目正式立项前,到公用设施处办理申请使用手续。第十一条外单位临时用能的,用能单位至少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到公用设施处办理能源用能申请,申请单位应按《临时用能申请表》详细、如实填报申请用能的地点、品种、数量和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内容,并经公司财务确认加盖财务章后有效,并签订《安全用能协议》。第十二条用能单位要求增加或改变能源使用量、使用品质或变更接点位置时,须重新办理用能申请手续。第十三条申请单位需要从原有用户分管的能源设施上转用时,原有用户为供能单位,需对申请单位转供能源申请出具意见,双方明确交接点、分管范围以及计量方式等问题后,申请单位提交公用设施处审批。第十四条能源动力介质首次供用前,供用单位须内部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用能单位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公用设施处申请联合验收;正式投入运行前24小时,应向公用设施处提出申请,由能源调度确定具体供能计划并执行。第十五条项目用能申请由项目组办理,项目组应组织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临时用能申请由施工或检修等使用单位负责办理。3第四章能源供用停复役之审批第十六条因计划检修等需能源系统设备设施停送之操作,检修实施单位应提报能源供用停复役申请,要求明确停送能源种类、具体时间、所涉及的设备、停送原因及作业内容,并制定停复役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公用设施处确认可行性,并制定能源供用停复役计划并督导执行。一、涉及到两个或以上生产厂、单位的能源系统调整时,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提报。二、涉及到公司外部单位的,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制氧公司等,要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报。第十七条各厂处利用能源系统计划检修时间,对所辖能源系统进行检修、试验及施工等工作时,必须同样履行停复役申请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工作,以防能源主系统突然恢复,造成损失或事故。第十八条生产过程中因产品、设备、系统调整或抢修等需要临时用能停送的,供用能单位报能源调度批准同意后按要求执行,能源调度做好备案。第十九条停复役作业实施前需与调度沟通确认,并按调度指令进行停复役作业;停复役作业时间若需延长,应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做好应对安排。第五章能源介质运行安全和监察管理第二十条能源介质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由各厂处自主管理,对本单位供用能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负全责,公用设施处负有监察权。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能源使用台帐,严禁私拉乱接增加用能点。第二十二条能源供用单位对本单位的能源设备设施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纳入整改计划,并反馈到公用设施处。第二十三条各厂处应制定节能措施,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确保高效用能。第二十四条各厂处应对所属能源设施和管线完好负责,并对所有能源的输入、输出情况记录和备案。4第二十五条根据能源的使用情况,针对不同能源介质的特性,必须建立、完善能源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和检修台帐。第二十六条未经公用设施处、管线主管单位许可备案,不得在能源输送管线、支架和能源设备上设置其它设施,能源设施及其附件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七条未经审批私自进行动火、动土等作业,导致能源供用设备设施损伤,影响正常能源供应的单位或个人,应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如发生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调度系统反馈到管线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司公用设施处能源调度工场汇报,并立即组织在不导致事故扩大和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第二十九条能源供用能设备设施应有完善的计量装置,确保装置之完好、计量精准,并须将数据上传至能源信息化系统,满足公司信息化需求。第六章能源调度管控第三十条为强化公司能源供给组织、指挥、协调和管控,保证公司能源供给稳定及安全有序使用,公司能源系统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实行能源一级调度管控。第三十一条公用设施处能源调度工场设能源运转课,对全公司电力、公用流料系统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实行统筹调控;各供用能单位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向能源调度反馈异常情况,并执行能源调度统筹调控指令。第三十二条能源调度工场负责能源系统之一级调控,具体如下:一、能源调度值班股长是当班公司能源系统的组织和管理者,代表主管生产、能源的公司领导行使公司能源系统的生产指挥权,配合其他专业调度指挥。二、公用设施处各专业调度是能源专业调度的具体责任者,对值班股长负责。5三、各厂处调度(生产主控)是接受与执行能源调度指令的责任者;在涉及公司生产系统需要调整时,能源调度、生产总调需协作调控。四、能源调度统一对各生产厂下达能源停、开指令,各生产厂必须服从,并及时向能源调度反馈执行情况。五、能源调度有权向公司相关处室、各生产单位了解生产、检修情况和相关数据。六、能源调度在用能单位用能设备发生异常(事故)后,原因不明不得供能;在用能单位确认已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向用能单位恢复供能。七、突发能源系统事故时,能源调度按《能源系统事故预案》组织处理,并记录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第七章能源动力系统作业管控第三十三条根据计划管控要求,能源动力系统作业按月计划、周提报进行管控,作业前需严格执行用能(停复役)管理要求。第三十四条各厂处根据生产检修安排,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次月能源动力系统作业计划反馈至公用设施处作业规划组,以统筹安排系统保供调整计划。第三十五条为防止月计划变动调整,各厂处于每周四16:00前将下周能源动力系统作业计划报公用设施处作业规划组,周计划提报信息要全面、准确,未提报或漏项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第三十六条各分厂除每周提报能源动力计划外,至少需提前两天按用能(停复役)流程提报OA申请,申请需提交作业实施方案,并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影响范围、需其他分厂配合作业内容、安全措施。第三十七条公用设施处作业规划组负责总体安排与协调,因各分厂未按要求报计划、走申请流程及其他自身因素造成作业未按计划实施,致使影响生产保供或给公司整体管理带来被动的,每次考核相关责任单位500-5000元,并视情连带相关人员100-200元。6第三十八条未按要求提报作业计划,私自安排作业的,按照每次/每项500-3000元进行考核责任单位;与影响生产、安全方面的其他考核不冲突。第三十九条对于大型作业项目或危险程度较高的作业项目,作业前由作业实施单位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分厂召开作业确认会,确保安全顺利实施。第四十条申请提报人员负责跟踪审批流程,对审批慢的环节,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审批快速执行。第四十一条节假日、中夜班原则上不安排抽堵盲板、阀门操作等作业。第八章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管理第四十二条保护定值的投停按公用设施处核准的定值通知单执行,非授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运行中保护装置定值修改、保护投退等参数设置界面。第四十三条保护定值整定试验完毕,经试验人员与现场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四十四条各单位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定值计算、校核申请,由电气专工以OA报告形式提出,报公用设施处电力系统课核准,同时提交继电保护定值计算所需各项资料电子版(可编辑)及纸质版。第四十五条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继电保护定值,确需变更定值时,由各单位提交继电保护定值变更申请单,经公用设施处电力系统课核准后执行。第四十六条现场值班人员应监视运行设备不超过各保护告警值,若超过时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并采取措施。第四十七条各生产用电设备,低电压保护均应解除,确需保留低电压保护的,应特别提出,经电控处批准后实施,批文送能源调度工场一份。第九章大负荷设备的启动管理(含计划检修)第四十八条对于已经投入运行并且正常带负荷的设备启动,负荷超过2000kW但低于8000kW时,生产单位至少提前4小时向电力调度提出申请,由电力调度下达许可启动命令。7第四十九条对已经投入运行并且正常带负荷的设备启动,负荷超过8000kW时,生产单位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OA请示报告形式向能源调度工场提出申请,由电力调度下达许可启动命令。第五十条对已送电但未正常带负荷设备的计划性启动,超2000kW时,生产单位须提前24小时以OA请示报告形式向能源调度工场提出启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章计划性倒换开关运行方式管理第五十一条各厂处倒换高配室运行方式时,在停进线前需要进行母联或分段开关操作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OA请示报告形式向能源调度工场提出申请,报告中说明运行方式改变原因、检修内容、倒闸操作时间、操作步骤、计划恢复时间、对上级电源的要求等,注明电源侧的开关编号。第五十二条各厂处倒换高配室运行方式时,在停进线前不进行母联或分段开关操作的,应提前24小时以OA形式向电力调度提报申请,并应详细说明停进线前是否合高压分段或母联、运行方式改变原因及目的、倒闸操作时间、操作步骤,注明开关编号及计划恢复时间。第十一章新项目送电验收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首次送电的设备,应在投产十五个工作日前向公用设施处电力系统课提报下列书面及电子版资料:一次系统接线图;总负荷、计算负荷、最大单机负荷;电动机启动方式;主要设备规格及技术参数;开关型号、CT、PT型号,CT变比;进线电缆型号、长度、路径;变压器铭牌参数;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说明书及保护图纸;无功补偿装置、接地选线装置型号、消谐装置型号;送电调试方案及组织机构;运行人员及调度名单(联系电话)、预定投运日期;上传调度信息方案等。8第五十四条生产单位必须组织内部初验,如因现场卫生未打扫、电缆头未压接、安全防护设施不具备等等原因导致的公司验收工作不畅通或影响送电的,将不予验收并对责任生产单位进行相应的考核。第五十五条新设备在开始试运七天前,所属单位以OA请示报告形式向公用设施处提出验收申请及试运计划,内容包括:试运项目、接带负荷、具体的送电时间、送电部位及送电目的(试验还是生产)等、调度数据上传情况。第五十六条通过送电验收的单位需在送电前一日的11:00前向公用设施处电力调度提报送电申请,电力调度在17:00前回复。第十二章10/35kV系统单相接地事故处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针对10/35kV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现象,按照弧光接地和金属性接地两种故障类型。第五十八条当系统发生弧光接地时,处理方法如下: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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