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我会自1985年成立以来,办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北京林业大学的资助以及学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收入。会员会费收取标准低、收入少,远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强调,社会民间团体应多渠道筹措办会经费,而且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培训等活动和会费收入应逐步成为学会办会经费来源的主渠道。交纳会费是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尽的义务,是学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学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科协学发[2003]066号,民社发[1992]27号)。按照此精神要求和学会章程规定,制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一、会费收取的范围(一)理事单位(二)省级水土保持学会(三)团体会员单位(四)个人会员(五)外籍会员二、会费收取的标准(一)理事单位部(局)直属单位、省(区、市)厅(局)级单位、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单位,由理事所在单位按每位理事1000元/年交纳;地(市)级科研单位,由理事所在单位按每位理事500元/年交纳。(二)团体会员单位、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按500元/年交纳。(三)个人会员,按12元/年交纳。(四)外籍会员,按400元人民币/年交纳。三、会费收取的办法(一)理事单位、个人会员会费按年交纳,每年的第一季度交纳当年的会费。愿意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的单位和会员,可一次性交纳一届(5年)的会费。(二)团体会员单位、省级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按届交纳,一次性交纳一届(5年)的会费。(三)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会费,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收取。(四)已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区、市)的个人会员会费,由省级学会收取、管理使用;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区、市)的个人会员会费,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收取。四、会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加强监督。做到会费来自会员、用于会员,进一步做好为会员的服务工作。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