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模块1建设法规概论◎项目一◎项目二建设法律关系◎复习思考题模块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项目一◎项目二建设工程报建制度◎项目三◎项目四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3◎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4建设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律制度◎项目一◎项目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概述◎项目三招标◎项目四投标◎项目五开标、评标和定标◎项目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模块5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项目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项目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项目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项目四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项目五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项目六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项目七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项目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复习思考题模块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项目一概述◎项目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项目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7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项目一◎项目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项目三◎复习思考题模块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项目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项目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项目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项目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复习思考题模块10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项目一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项目二消防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项目三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项目四档案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复习思考题模块11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项目一市政工程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二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三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法律制度◎项目四◎复习思考题模块12房地产法律制度◎项目一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项目二◎项目三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项目四物业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1建设法规概论•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及装饰、装修活动。它体现了国家对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各项建设活动的组织、项目一建设法规概述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二、建设法规的特征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计划8.撤销••••••(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一)规范指导建设行为•1.有些建设行为必须做•2.有些建设行为禁止做•3.授权某些建设行为••(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当某一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即构成法律关系。项目二建设法律关系1.2.公民个人3.其他经济组织1.2.3.4.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着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联结主体的纽带。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规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1.•2.客体变更•3.内容变更••1.•2.协议消灭•3.(四)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1.建设法律事实的概念建设法律事实是指建设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建筑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2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建设法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什么作用?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4.简述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模块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建设活动中有些工作内容是前后衔接的,有些是互相交叉的,有些则是同步进行的,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轨道,遵照统一的步调和次序来进行,才能有条不紊,按预定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取得使用效益。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项目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二、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内容1.产生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编写项目建议书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1.项目规划2.取得土地使用权3.工程报建4.工程发包与承包1.工程勘察与设计2.进行施工准备3.工程正式施工4.(四)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交付1.工程竣工验收2.工程交付使用及工程结算3.(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价阶段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完善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为后评价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项目二建设工程报建制度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报建时要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①工程名称;②建设地点;③投资规模;④资金来源;⑤当年投资额;⑥工程规模;⑦开工、竣工日期;⑧发包方式;⑨工程筹建情况。••1.建设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已填好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4.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项目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立法宗旨,又称为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条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这里所说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这里所说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乡规划法》第5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二)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的制定1.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部门。(2)总体规划的内容、期限。2.城市和镇的详细规划城市和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1.城乡建设和发展2.新城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建3.(二)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3.(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五、违反《城乡规划法》•3.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