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0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供水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第二章工程管理2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受益村后,必须落实工程建后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人。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我县农村供水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一)以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源水集中取水,通过输配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乡镇村负责管理。(二)以国家或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三)以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有、自用的管理办法。(四)由企业或私人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后,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第七条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拍卖、承包等所得资金,均由县水务局统一收回,设立专户,专储专用,3作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每月清洗蓄(集)水池1次,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安全,保证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四)负责供水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五)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安全。(六)按月抄表收费。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供水单位和供水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县水务局要加强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县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用水户和4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价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第十一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十二条跨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供水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维修。第十三条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记录好水源变化、水质监测、水位变动、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第四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十六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100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5污水管道;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5米、铁路坡角5米、高压电杆支座3米的距离。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池、机房等构筑物外围30米范围应由供水单位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等。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打桩、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第二十条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6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县水务局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第五章供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的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务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装泵抽水;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设备完好率应在98%以上。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乡(镇)、村(居)及县水务局。第二十四条县水务局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其水费征收7按照2011年4月12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xx县农村供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供水工程运营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补贴,确保工程达到可持续运行。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要按行业定额核定,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程序报帐核支,确保供水主体工程设施良性运行。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交付水费。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且催缴无效的,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第六章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第三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筹集,以各供水单位为主,县级财政适当扶持,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第三十一条县水务局作为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资金的组织,并监督使用。8第三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由县财政每年的拨款和各供水工程提取的维修费组成。第三十三条县级财政每年预算10万元资金作为农村供水维修费,并在年初拨入县级维修基金专户,以后每年按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各农村供水工程按水费收入的5%提取工程大修费。第三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大修费的筹集范围和计算方法(一)大修费提取的范围。凡县内国家投资的除县城以外的农村供水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费。(二)计算方法。基金按实际收取的供水水费的5%计提,公式如下:应提大修费=每立方米水价×实际供水量×5%。(三)提取与缴存。1.根据上述计算方法,直接从所收水费中提取。2.各工程提取的大修费每年缴纳一次,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存入专户。第三十五条县财政拨入的年度维修费和各农村供水工程所交纳的维修费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县财政拨入的维修费,符合条件的工程经审批后均可使用;各供水单位原则上经县政府批准后只能使9用自己累计提取的维修费,不得未经县政府批准使用或超额使用维修费。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叉、不调剂。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非意外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基金;未缴纳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不得安排和使用维修基金。第三十八条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维修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维修改造的目的和内容,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务局审批。第三十九条根据县水务局审批,每次维修原则上县级维修基金给予60%的补助,其余在各农村供水工程提取的维修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原则上在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中列支。第四十条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供水单位凭报帐申请表、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县水务局申请划拨资金。第四十一条对于紧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向县水务局报告,由县水务局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可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10第四十二条为管理和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每年3月中旬,县水务局会同县审计局要集中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做出检查报告,抄送县财政局并呈报县政府。第四十三条对不能按时缴纳维修费的农村供水单位,核减该单位项目,同时不予下拨维修基金。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职责:(一)供水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施损毁,按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其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基金中核报。(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奖惩措施第四十五条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运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水务局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推荐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六条破坏供水设施、偷水截水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11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对于破坏水源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污染的水源地,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供水单位出现人员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以及违章操作等情况,致使设备损坏,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