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9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文书适用于市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工商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制度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四条简易程序适用的文书种类:⑴《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调查)笔录》;⑵《当场处罚决定书》;⑶没有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或在作《询问(调查)笔录》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权利的,还应使用《行政处罚告知书》;⑷根据案件需要使用的其他文书。第五条一般程序适用的文书种类:⑴《现场检查笔录》;⑵《立(销)案审批表》;2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⑷《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⑸《行政处罚告知书》;⑹《询问(调查)笔录》;⑺《案件核审表》;⑻《行政处罚决定书》;⑼《送达回证》;⑽根据案件需要应当使用的其他文书。第六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工商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机关全称(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县局为单位统一编号,在一个年度内一个文书使用一个序号,并统一使用怀工商处字字样(怀工商处字200×第××号)。编号应位于正文的右上方。其余需编号的文书,由各办案单位自行编号。第七条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使用复写纸填写。文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有条件的执法单位可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3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压印。第八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第九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第十条当场制作的抽样取证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压印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压印。第十一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用附页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4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十二条举报记录,是对群众举报揭发的违法行为记录在案的文书。举报记录应写清楚所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第十一条立(销)案审批表,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是否有违法事实,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需要展开调查,是否需给予行政处罚,向主管负责人填写的文书。第十四条现场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使用的文书。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情况,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第十五条询问(调查)笔录,是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录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5的关系等。询问时间,应写明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写明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第十六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送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它是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标题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关于XXX虚构主体骗取财物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违法性质。处罚依据,是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处理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序、主观认识和态度,拟作的具体处罚意见。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6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决定书应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第十八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处罚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所制作的通知性文书。处罚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第二十条听证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7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第二十一条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扣留(封存)强制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时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文书中应写明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法律依据,以及申请复议的机关。第二十二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文书。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对于涉及办案程序中较为重要的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局领导审批的事项而提请局领导审签时使用的内部文书。此表适用于案件移送、采取或解除扣留(封存)措施、责令暂停销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违法案件中止处理、听8证主持人的确定、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违法物品的销毁及变价处理等措施的审批。第二十四条财物清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需要详细登记的财物给予登记造册的书面凭证。在大多数情况下,财物清单都是附属使用的,附在有关通知书或决定书等文书之后。第二十五条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第二十六条抽样取证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成批的样品,从中抽取个别或部分物品以用于化验、鉴定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抽样取证记录应当写明抽样的时间、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及数量等内容。抽样情况首先应写清被抽样物品的总体情况;物品的外观颜色、包装、装潢是什么样;物品的单件重量等等。其次应写清如何抽取样品的,同一类的种类物中抽取了多少件。第二十七条听证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听证通知书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八条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9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记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九条案件移送函,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移送函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十条送达回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送达文书时,记载相关文书已经送达的书面凭证。送达回证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回证,应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一条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有管辖权10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文书。正文部分应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并附有关材料。第三十二条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文书的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提前加盖印章,编号管理等方式。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完毕,必须一案一卷进行归档,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第58号令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