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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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0年5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出现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立案: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举报,经初步检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第二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即为正式立案。第三条案件立案后,承办人不能随意撤销,经过进一步调查,确需销案的,必须提出可靠的事实材料,销案理由,报批准立案的主管局长批准,方可销案。2第四条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参加。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局长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条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作为认定事实的有关证据。第六条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写入《调查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看阅后,签字盖章。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侯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三)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3(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九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初步处罚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或拟作出罚款和没收非法物品价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条主管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按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4利。第十二条听证程序适用《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案件处理完毕应及时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在三个月内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十四条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核审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第十六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第十七条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进行事后审核,发现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法制科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5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案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及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修改、补正、纠正。修改、补正、纠正后再移送法制科提出复审意见。第十九条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条办案机构违反制度不送交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或送交案件超过审核期限,发生行政处罚诉讼或败诉的,将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理。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与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属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结案: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的;3、凡给予行政处分可不予处罚的。第二十三条经审批同意结案的案件,应及时结案。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案卷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第58号令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订归档。第二十五条简易程序案件的案卷应有案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他文书。6第二十六条一般程序案件的案卷,应有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审批表及其他文书。第二十七条案卷应一案一卷,按顺序装订编号。第二十八条当年的案卷应有专人保管,案卷管理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第二十九条案卷及有关资料属于保密范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复印、损坏、泄露等。第三十条办案机构违反本规定,因程序违法引起的行政败诉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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