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和中国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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羇司法体制改革和中国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蚇2011年04月21日浏览次数为次蚄第一部分,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的地位与作用。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对现行司法体制内部各行业工作的改革。例如,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检察院自侦案件职权的调整;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改革;例如,已经开展多年的审判制度改革,包括十几年前开始的从纠问制到控辩制的改革,多年困扰审判工作的申诉难、执行难、诉讼难等老大难问题,以及目前的审判量刑规范化改革;例如,逮捕审批制度改革、监所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大和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改革,等等。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空前加大,这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无疑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司法体制改革对中国律师行业的机遇和挑战。这个题目的另一层含义,是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有律师行业的参与,才能取得更加显著的进步。莇我认为,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中、大格局中,探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定位。要研究律师的地位与作用,同样要把律师行业放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大格局中,去寻求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膅一、中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莂从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发展历史,看我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我们会发现,党中央提出的推进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政策,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袁我国的社会民主化进程,为中国律师体制改革提供了机遇。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始于1979年,到现在已经经过了30年时间。1988年开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革,则标志着中国现代化律师制度的起步。从1988年到今天,23年中,中国律师行业先后经过了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体制改革,两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行业民主自律机制与监事会制度的改革与探索,行业党建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如果从律师行业发展的大脉络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年到党的十七大以前,或者说是前三十年。中国律师行业突破了旧体制的束缚,律师队伍获得了长足发展,从一万人发展到二十万人,律师事务所从几百家发展到一万三千家,业务领域,从传统的刑民律师业务,发展到基本覆盖了社会需求的各个主要方面。我们用三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律师业发达国家上百年律师行业发展的道路;第二阶段,党的十七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社会对律师行业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律师行业的职责,从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经济职能,到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政治职能,到全面参与社会建设的社会职能。在社会职能中,为最广大老百姓提供公益或者低价有偿的法律服务,和发挥律师职业在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律师社会职能的基本特征。螈回顾中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离不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国律师行业每发展一步,都和国家的改革开放相联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相联系,和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体制改革相联系。袇二、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两大基本特征。蒅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以人民为本、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本”。以满足资本需求为本,还是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本,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人民的需求,有经济需求和民主需求的不同层次,二者又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民主需求,最终是以经济需求的满足为前提,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民的基本经济需求满足之后,民主需求就会越来越旺盛。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要靠发展经济满足人民经济需求;同样,要靠发展民主满足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需求。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民主需求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契约自由,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主法治建设更离不开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目的,实际上,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全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公平正义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凝聚全体人民的向心力之所在。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的价值和基础。由此决定,发展经济和发展民主,要通过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两大基本国策来实现。公平正义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两大基本特征。腿三、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基础:权力构架的均衡化。荿如前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以人民需求为本。人民需求,包括经济需求和民主需求,而民主需求的最高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通过司法公正,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相联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研究司法公正,不能脱离社会公平正义的大背景。莈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赖于五大社会基础。我认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乌托邦,也不是存在于理论家的著作和言论中。社会公平正义是由五大社会基础实现的。这五大社会基础是:第一,社会财富分配的均衡化;第二,社会发展机遇的均衡化;第三,社会资源占有的均衡化;第四,法律权利义务的均衡化;第五,社会力量构架的均衡化。肄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中,社会权利结构中三大社会力量的辩证关系和均衡化趋势。在讲到社会力量构架均衡化的时候,我们要进一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化中,三大社会力量的辩证关系。这三大力量,就是公权力、社会权力和私权利。三大社会力量,是维护社会运行,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力量。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两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三大社会力量,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制度的三大社会力量,在维护社会运转,自身发展规律,相互关系以及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有着明显不同。蚄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中,三大社会力量的辩证关系而言,其一,是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其二,三大社会力量在全局范围始终以公权力为主导;其三,三大社会力量随着社会民主文明进步。其力量构架日趋均衡和谐;其四,三大社会力量在运行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辩证发展;其五,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主要标志,是社会权力主体(NGO)的活跃,和社会私权利主体(公民和法人)民主权利和社会地位的提升。由此,作为社会私权利代表的律师,必然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而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膁第三,司法体制改革,要以权力/权利构架均衡化为基础。我注意到,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有一条主线,权力制约和司法公正。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实现,是靠科学司法制度的保证,而不能仅仅靠个人因素。因此,我们首先要从制度层面,考虑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司法公正,要设计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权力架构均衡化的科学制度。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五大社会权力构架的均衡化;司法公正的基础,也要依靠司法公权力和社会私权利的均衡化。其中,不仅包括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还要包括作为社会私权利代表的律师,对司法公权力的制约平衡。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律师参与不行。在某种意义上说,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能否发挥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的作用。肇任何公平正义包括司法公正,都取决于这一价值追求所实现的权力构架必须均衡化这样一个基本要求。司法公正的实现,取决于司法公权力和社会私权利之间的权力构架均衡化。我对很多公检法的朋友说:法律共同体如果缺了律师行业参与,就不是缺失了四分之一,而是缺失了百分之五十。因为公检法三家都代表着司法公权力,只有律师是社会私权利的代表,律师实际上起着权力/权利均衡化的重要作用。司法体制,司法体系内部的司法公权力和社会私权利之间,达不到相互制约平衡的状态,实现司法公正就会大打折扣。膄四、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层面和律师作用的发挥。螁第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层面,是指“司法体制”层面;“司法体系”层面和“法律共同体”层面。实现司法公正,取决于对“司法体制”和“司法体系”内各个权力构架的制约平衡。我认为,司法体制和司法体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司法体制,主要是指现行公检法司的司法公权力机关和相互关系。司法体系,则是指既包括司法体制内,也包括司法体制外的社会法律体系各行业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司法体制主要指司法公权力机关而言,而司法体系则包括了法学理论界和代表社会私权利的律师界。顺便说一下,就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而言,在共产党领导下,执政体制内,要实现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执政体制外的各个社会组织内部,要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平衡。就司法体制而言,包括各个司法公权力机关的相互制约监督;就司法体系而言,既包括司法公权力,也包括私权利的代表律师行业相互制约监督。蕿第二,司法公正,必须发挥律师作用才能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体制内的改革是不够的。司法体制内,主要指公检法司等司法公权力机关。但是,司法制度,是在社会大环境中运行,司法程序,包括司法审判改革,不能没有律师行业的参与和推动。司法审判结果,更要考虑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由此,我们要把视野扩大,要探讨司法体系和司法体制的联系与区别,探讨从司法体制改革到司法体系改革,到律师参与下的司法体制和司法体系改革。司法公正,根本取决于司法体系内各个权力/权利构架的制约监督。特别是作为私权利代表的律师对司法公权力的制约监督。由此,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提高律师在司法体系内的地位和作用。袆第三,法律共同体与律师行业的作用芄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规律,是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到个别。我在2001年的一篇文章中曾经指出,社会民主化法制化,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必然趋势中,司法体制改革,是迟早要发生的事情。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首先是从某一个行业发端,而这个行业,通常是和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行业,在我国,就是律师行业。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改革,根本是为了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连接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律师行业,就必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首发者。比如说,自1988年以来,我们律师行业历经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制/合伙制改革、律师行业管理的两结合体制改革、律师自律管理民主机制和监事会制度改革、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改革,我们现在律师体制改革的深度广度,已经不是二十三年前所能够想象。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规律是,当某一个行业的自身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赖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共同推进。如果没有整个司法体制外部大环境的支持和配合,单靠律师行业自身,很难将律师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推向前进。而公检法各机关,如果没有整个司法体制的相互协调配合,每一个行业自身的改革,也同样会面临律师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有赖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外部环境的支持配合与协调,这样相同的问题。节但是,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社会法律系统工程。司法体制改革,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司法体制的内部改革,而是司法体系的社会化改革。作为一个社会法律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司和律师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仅仅有司法公权力自身的改革,即公检法司的改革,是不够的。如果在司法体制或司法体系改革中,只有公检法司公权力参加,缺了律师行业,缺少的不是四分之一,而是百分之五十。因为它缺少了社会私权利主体的代表,律师。而律师的参与程度,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各个权力构架均衡化的基础。我注意到,我国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十分注意对司法公权力的相互监督制约,例如,通过司法职权的重新配置,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注意发挥人大和党外人士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等。应当说,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突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是一个鲜明的特点。但是,对司法公权力的监督,还有一支重要力量,就是律师。芁没有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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