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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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为加强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责任界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中央所属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体要求】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深入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2理体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风险管理,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石油行业推行的HSE体系的惯例以及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一节通用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许可】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规划】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覆盖到所有部门和岗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2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第七条。【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安全投入】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用4于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及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0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三同时管理】第十三条陆上石油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23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和试运行】第十四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并监督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5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试运行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试运行方案,进行投用前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试运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应当按相关规定由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变化、特殊时段生产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或专业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劳动防护】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6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风险分析和管理】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针对生产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物料、工艺、环境等,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实施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作业许可管理】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作业许可制度,加强作业过程中的现场监督,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依据:参照石油石化企业作业许可管理的现行做法。【事故隐患管理】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档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等,并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确保整改到位。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7【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实施分级监控管理。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应急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管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防火防爆管理】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油气作业环境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按照标准规范划分防火防爆区域。电力设计、电气设备的选择、电气线路敷设、接地设计与安装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依据: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2004)。【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专职消防队伍应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志愿消防队伍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六条、第七条。【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8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承包商管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规范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承包商准入审查。在签订项目经济合同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应当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作业风险,并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业绩评估。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参照石油石化企业承包商管理的现行做法。【应急管理】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应急预案要求储备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编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9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启动企地应急联动机制,请求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编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事故报告】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编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节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物探作业基本要求:(一)营地设置应当合理规划,充分考虑洪水、泥石流、滑坡、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二)涉爆人员应当经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民用爆破器材的长途运输,车辆证件应当齐全,并按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路线、时间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在工区内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三)炸药库(含临时炸药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规定10要求,或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炸药、雷管应当分库存放且符合有关数量及安全距离的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爆破器材进出账目登记、验收和检查制度。(四)物探作业时,若遇雷击、暴风雨、沙尘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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