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牌联合推广服务协议甲方:上海竞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一直致力于服务和扶持品牌工厂,通过为家居工厂提供全国规模最大、最好的零售平台,扶持优秀的家居工厂通过营销升级培育和壮大品牌;并积极推进家居工厂加强产品研发和品牌营销能力;鉴于乙方:注重营销能力和零售终端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并渴望通过有实力的营销平台与互补品类形成资源互动、规模优势,开展系统的、有规律的、持续性的品牌建设与联合营销活动,以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规模化的产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事项本协议约定之合作事项为就乙方在甲方全国范围内的“红星美凯龙”商场内举行营销活动等甲乙双方合作之相关事宜。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以扶持和服务品牌工厂为目标,将乙方的品牌产品纳入“红星美凯龙”品牌宣传、人气活动、主题促销等宣传推广体系中,做到资源共享、规模化运作,定期开展系统的、有规律的、持续性的品牌建设与联合营销活动。2、每次联合营销活动甲方应投入活动总费用金额中的至少20%,并免费提供场地及人员支持,负责联合促销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以及场地安排等工作,作为对乙方借助甲方平台开展各类市场宣传及营销活动的支持。3、联合品牌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媒体宣传、主题人气活动、总裁签售等;2)为乙方的品牌代言人在甲方商场内进行宣传活动免费提供厂地及人员支持;3)其他各类形式的市场宣传活动。4、甲方将遵循双方紧密合作的原则,在协议期内科学制定活动方案并合理-2-使用营销费用,提前向乙方提供活动方案与费用预算,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联合品牌宣传与营销活动。5、甲方必须在活动结束后15天内向乙方提供活动总结报告、费用清单和相关发票,得到乙方书面确认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6、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家居新商场的开店信息以及相关门店的招商计划、政策。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将以下经甲方确认的产品在“红星美凯龙”开设的家居商场内进行销售及展示:(1)(2)(3)。2、乙方应保证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服务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守“红星美凯龙”对外承诺的有关“产品销售30天内无条件退换货”的制度。3、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代理商必须遵守“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违反“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规定的活动。4、乙方需增强对自身产品的研发和服务的投入,不应出现剽窃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乙方保证将其研发的新系列产品、最有特色的产品及新装修方案第一时间在“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内的展位中销售和展示。5、乙方应积极参与通过甲方组织的各类品牌资源合作活动(包括各项促销活动及公益活动)。6、乙方在接到甲方通报的“红星美凯龙”全国各城市新开设家居商场的招商信息后,应在甲方确定的招商时间内派相关人员积极洽谈有关入驻事宜,并按本协议约定享有优先相应展位的承租权。超过甲方确定的招商开始时间7天后仍未洽谈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商场的承租权。7、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进驻“红星美凯龙”新招商商场数量至少不低于以下标准中的第条规定:1)至少不少于家;2)不低于协议期内“红星美凯龙”所有新招商商场数量的%。8、为了确保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能够得到落实,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3-起的7日内向甲方预付品牌联合营销费用人民币万元(¥元),作为联合营销费用的预付款,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结算支付相关品牌推广服务费用。9、每次活动结束后,甲方将根据双方提前确定的活动方案、预算及实际执行情况,与乙方结算当次活动费用,并提供发票和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3、4、7、8款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不积极与甲方合作开展有关品牌联合营销活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五条其它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甲乙双方未再续约的,本协议自然终止。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