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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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卫生法学课程(教材)结构简介•本课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总论(卫生法概述)•第二部分:分论总论——了解基本理论,为分论的理解奠定基础•主要内容:•1.卫生法的概念、特征P1(掌握)•2.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P6(了解、自学)•3.卫生法的分类P8(了解)•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了解)•5.卫生法的渊源(了解)•6.卫生法律体系(了解)•7.卫生法律关系(掌握)•8.卫生法律责任P13(掌握)•9.国外卫生法P3(了解、自学)•10.国际卫生法P2(了解、自学)•(与教材的第一、二章内容相对应)分论——具体的实践性较强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2.执业医师、护士、药师法律法规•4.护理差错事故法律法规•5.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法律法规•6.医事纠纷处理法律法规•7.药品管理法律法规•8.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保健用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器械等)•9.不同(特殊)人群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病人、母亲、婴儿、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与教材的第三至十七章内容对应)第一章卫生法概述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概述(了解)主要内容:1.法律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的作用3.我国的法律体系•一、法律的概念•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三、法律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商旅野宿)。•(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6)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四、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有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或者变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卫生法的特征•1.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2.公法和私法体系相结合•3.医学科学与法学科学相结合•4.医学进步和完善法律相结合•三、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分类平向卫生法律关系(平权型卫生法律关系)纵向卫生法律关系(隶属型卫生法律关系)(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是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的。•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四、卫生法的作用和意义•1.保障公民健康权的需要•例如:生命权、健康权•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制与法治?•3.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要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学技术人才的培养与发展。•案例:未经患者同意观看人工流产手术4.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案例:未经患者同意观看人工流产手术•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朋友的陪同下到青岛市某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主治大夫孙某让八九位医学生进入手术室观摩,事发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某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实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的行为极为不满,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但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因此拒绝赔偿。最后秦某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请思考:你认为法院应当怎样来处理?第三节国外、国际卫生法律法规简介(自学、了解)第四节卫生法律责任•一、违法的概念•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二、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三、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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