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是什么当然,政府作为人民的服务者,政府在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的时候,将他掌握的信息公开是十分有必要性的,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行政效率提高和行政的廉洁。为了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于生活中很多人不懂得法律知识,觉得此条例晦涩难懂,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是什么?第一章总则当然,政府作为人民的服务者,政府在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的时候,将他掌握的信息公开是十分有必要性的,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行政效率提高和行政的廉洁。为了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于生活中很多人不懂得法律知识,觉得此条例晦涩难懂,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问题。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管理体制、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释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第二条【政府信息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释义】从政府信息的定义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从政府信息的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第三,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通过对政府信息内涵的界定,可以明确本条例使用的主体范围,一类是行政机关;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等;三类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机构。第三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释义】本条规定的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工作方面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同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组织、协调关系,也包括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管理领导关系。因此,各级政府都具有组织领导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工作主管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着具体负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集中体现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四个方面。第四条【建制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释义】本条规定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五条【公正、公平、便民三个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释义】公正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法律正义的标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为了体现公正的原则,本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范性,规定了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二是,为了避免公开政府信息损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三是,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四是,为了保障所有公民平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坚持标准的同一性,防止以双重或者多重标准的方式来满足某群体某成员的私利,或损害其他群体其他成员的利益,要作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保障其公平性,本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是,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中的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三是,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四是,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工作部门举报。便民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此,本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所、资料所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守时限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五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取政府信息。六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为填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代为填写书面申请。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八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条【及时性、准确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释义】及时性是对政府信息发布实现的要求,准确性是对政府信息内容的要求。同时,本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地发布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这是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发布实践工作和现行法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要求。第七条【一致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释义】关于政府信息一致性的要求,本条例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于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二是,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后才能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第八条【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行政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有利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回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第二章公开的范围本章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第九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释义】所谓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也是本条例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深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