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指导手册(2017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和规范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要求,经过近年工作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指导手册。一、工作原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的原则,对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其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的一种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它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多元化考评的一种方式。二、评价范围(一)职业(工种)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范围中属于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性职业(工种)(统考项目除外),同时该职业(工种)为参评企业的主体岗位。2.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职业(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从《大典》中选择相近职业(工种)开展评价;或由企业参与制订职业标准或考核规范并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审核后纳入评价范围。(二)人员范围参评人员须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生产服务一线在职在岗职工,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年龄计算以报考时间为准。(三)参评条件1.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并建立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2—2.企业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及评价工作,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编写和修订职业标准、题(卷)库和鉴定指导资料的专家队伍,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3.企业具备与开展考评职业(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及检测手段等。三、申报条件企业参照模版(附件3)在实施方案中自行拟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参评人员的申报条件,并报所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市鉴定中心)审核。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地市鉴定中心审核;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由地市鉴定中心初审后,报省鉴定中心审核(具备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发证权限的地市除外)。四、评价内容和方式(一)评价内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由核心能力评价、工作业绩评定、职业能力考核和行业通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组成。1.核心能力评价重点评价参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能力。评价主要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以量表的形式进行。2.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定参评人员在取得现有技能等级到目前申报这段时间内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革新、在本专业和本行业的贡献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为保证参评人员工作业绩评定的真实、可靠,需对其提交的工作业绩材料进行公示。—3—3.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参评人员在生产岗位实际操作、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能力。职业能力考核需企业结合参评工种与参评人员岗位特点要求命制试题,考核方式可采用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4.行业通用能力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工种)及本岗位必备的职业理论知识。行业通用能力考试需企业结合国家题库规范要求与企业生产实际命制试题。(二)评价方式1.核心能力评价、工作业绩评定、职业能力考核和行业通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均由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各级鉴定中心负责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质量监督。2.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评价必须进行以上四个模块的综合评价(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除外)。其它级别的评价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模块进行,其中职业能力考核和行业通用能力考试为必选项,核心能力评价和工作业绩评定为可选项。评价方式的选择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3.核心能力评价、工作业绩评定均合格者,在先后参加职业能力考核、行业通用能力考试合格后,经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同意,评定为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4.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参评人员,核心能力评价、工作业绩评定均优秀,可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手册第七条)。五、组织实施(一)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组织、培训、考评等具体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设立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委员会以及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等机构,各级机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4—1.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委员会主要由企业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技术、生产、质检等部门负责人、高级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和细则;制订评价标准、组织命题开发;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审定参评合格人选等。2.办公室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办公室是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落实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和制度,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3.专业考评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专业考评组应与企业开展考评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相对应,原则上一个职业(工种)、一个专项职业能力成立一个专业考评组。专业考评组组长由考核委员会中生产主管或技术总监担任。成员由两部分组成,建议不少于5人,一部分是企业中具有与参评级别同级或以上级别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另一部分是地市鉴定中心委派的考评人员。主要职责: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考评;及时处理考评中的重大问题。(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组建、使用及管理1.考评员(1)企业内部考评员:靠企业自身培养和推荐,主要有两种方式:①企业根据技能人才评价需要,参与地市鉴定中心举办的社会化考评员培训班,考评员准入条件不变。②若为新兴、有代表性的行业、企业,暂时没有合适的考评员,可由企业(行业)推荐1-3名行业/岗位技术带头人做为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经地市鉴定中心同意并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培训合格后可成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有关聘期及工作规范管理要求参照社会化考评员。—5—(2)企业外部考评员:企业可选择社会化考评员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工作,必要时可对其进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培训,以满足企业评价的需要。2.高级考评员(1)企业内部高级考评员: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经一年考评工作后,由企业推荐参加高级考评员培训合格后可获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2)企业外部高级考评员:企业可选择社会化高级考评员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工作,必要时可对其进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培训,以满足企业评价的需要。3.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须配带考评人员证卡,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守则、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监督。(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务管理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考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前,提前落实考核场地、设备、材料、能源、检测工具、测量仪器等,安排考核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考评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隶属关系,报地市鉴定中心审核。2.各级鉴定中心应建立更加完善和规范的考务管理措施和考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考务要求,并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题(卷)库命制1.参评的职业(工种)在《大典》中且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可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考核大纲并命制试题。命题要求:职业能力考核和行业通用能力考试试题一年内每个职业(工种)、每个级别分别不少于三套题(卷)库;同一职业(工种)—6—同一级别,一年鉴定超过三次的,需按实际增加题(卷)库数量。2.参评的职业(工种)在《大典》中且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可由企业自行编制职业标准或考核大纲,并命制试题,但评价等级只限于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和三级。命题要求:职业能力考核和行业通用能力考试试题一年内每个职业、每个级别分别不少于三套题(卷)库;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一年鉴定超过三次的,需按实际增加题(卷)库数量。3.参评的职业(工种)不在《大典》中的,可采取“能靠就靠”的原则,选择相近职业(工种)开展评价;若无,建议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申请新职业开发。4.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所使用的试题必须报各级鉴定中心审核后方可使用。(五)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各级鉴定中心按发证权限办理参评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1.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成绩计算方式如下:理论知识考试成绩=行业通用能力考试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职业能力考核成绩综合评审成绩=核心能力评价成绩×50%+工作业绩评定成绩×50%(只适用于职业资格二级、一级)2.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不合格不允许补考;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保留合格科目成绩一年(自考评之日起),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只可参加一次补考。3.直接认定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成绩均填写“85”。—7—六、评价工作流程(一)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地市鉴定中心提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提交《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请表》(附件1),并与地市鉴定中心签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化建设责任书》(附件2);(二)地市鉴定中心协助企业成立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审核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参考附件4),编制考核标准、大纲、命制题(卷)库,并派遣质量督导员全程督导;(三)企业负责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并报地市鉴定中心复审,同时提交《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汇总表》(附件6),申报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还须提交《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个人申报资格材料(职业资格二级、一级)》(附件7);1.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由地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并发证。2.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由地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省鉴定中心审核发证(具备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发证权限的地市除外)。(四)企业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考评,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核心能力与工作业绩个人考评情况》(附件12))的要求为参评人员建档;(五)考评工作结束,企业汇总并公示考评结果,提交《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11)报各级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七、直接认定(一)直接认定的范围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二)直接认定的申报条件核心能力评价和工作业绩评定成绩均优秀(85分及以上)的参评人员。(三)直接认定的工作程序1.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参评人员将申报材料报送考核委员会评—8—审。2.考核委员会评审(1)考核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2)考核委员会成员连同专业考评组评审申报材料,并组织面试或答辩;(3)考核委员会成员连同专业考评组进行投票表决,投票人数达到应到总人数的70%或以上,投票结果方可有效,投通过票的人数应达到投票总人数的50%或以上,视为通过评审,采取直接认定方式进行评价的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总人数的15%以内;(4)评审投票结果当场汇总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可将通过审核的人员档案及评审结果报地市鉴定中心复审。3.资格确认地市鉴定中心复审公示后,可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直接认定审批表》(附件8)报省鉴定中心审批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证书发证权限的地市除外)。八、退出机制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评价资质:(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人员保障,导致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二)经费不落实,有可能因此而导致评价出现质量问题的;(三)违反规章制度、舞弊作假,经查实有据的;(四)超出核准的职业(工种)范围或人员范围的;(五)评价质量低或职工群众反映差,经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效果的;—9—(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评价工作,或虽有正当理由但两年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七)评价与使用、待遇相结合机制未得到较好落实的;(八)有其他情况经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市鉴定中心确认不适合开展评价工作的。九、其它(一)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市对本地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