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一.概念题·代理P23: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行为。·信托P299: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新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合营企业P9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合作企业P9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用书面合同约定所有合作事项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P76: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P7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P86,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破产费用P130: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破产债权P131: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能够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并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债券:债券是表示债券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持券人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借款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内幕交易P162:内幕交易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操纵市场P162:操纵市场又称操纵行情,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要约收购P16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估分达到30%以上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滚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收购。·代销P155: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讲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P156:包销是指证券公司讲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讲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交易所P165:指依法设立,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期货交易所P189: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市公司P159:发型获准上市交易的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P166: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行为P213: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权利P21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债权。·背书P227: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P22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财产保险P245: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P245: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投保人P250: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P25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P284: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P285: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二.简答题·特殊商事行为的种类P23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商事信用、证券交易、商事期货交易、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P81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改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退伙分类: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意愿的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一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定退货事由的出现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当然退伙):另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名师行为能力人活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除名:决议除名的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注】·被除名人的出名决议应以书面通知被出名人。·被出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业银行经营原则P106①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②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③保障存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P50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2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住所:(1)户籍所在地(2)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同的,在当前住所住满一年的,以常住地为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P51①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P5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破产企业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东西P129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②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③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④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⑤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⑥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⑦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⑨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补】·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请求法院撤销并将利益返还的权利。、【构成要件】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动②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③债务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受益④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后果】①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归于无效②使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归债务人。【范围】《企业破产法》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破坏公平清偿的行为,而由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的制度。·破产追回权: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设置的,由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或开始后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确认无效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破产取回权:①一般取回权:第三人财产在破产程序前为债务人占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被管理人依法接受并仍然存在与破产财产中,该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取回相应财产的权利。【构成要件】(1)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财产申请后(2)权利主体必须是财产的权利人(3)义务主体必须是管理人(4)取回的必须是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②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以标的物现实地为管理人所占有为权力行使的前提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管理人所控制为前提,并且多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1)出卖人取回权:在货物买卖中,货物已发运,在买受人未付价金或未付清全部价金,并且在未接收或未全部接收买卖标的物时,出卖人享有的接触合同并取回该财产的权利。【构成要件】1)在货物买卖中,货物需要运输并且在运输途中2)债务人尚未收到买卖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3)人民法院受理买受人企业的破产申请(2)行纪人取回权: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货物且讲货物发往委托人,委托人在未付清货款且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开始的破产程序,行纪人享有就已发运的财产准照出卖人取回权行使取回的权利(3)代偿取回权: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破产开始前已由债务人转让于他人或在破产宣告后由管理人转让给他人时,财产权利人所享有的取回权·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范围】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仇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范围】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制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啊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一般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是由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清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优先清偿②随时清偿③足额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诶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定①破产费用优先清偿②按比例清偿③终结破产程序·证券交易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