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十五”“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职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各学科建设项目按期、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成立6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实施对各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三条各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及《暨南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暨南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暨南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暨南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第四条在组织实施学科项目建设中,各项目领导小组应进行广泛的论证,并严格按经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全面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211工程”办公室汇报。第五条项目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由项目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各学科方向的负责人组成。第六条项目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并代表各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与校长签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对学科建设的进展和质量负全责。二级项目负责人要接受项目组组长的领导,并对二级项目规划的建设内容负全责。第七条项目组组长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额度,负责召集项目组成员对经费的分配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对重点项目及标志性成果的倾斜性投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该项目的年度计划表。经项目组正、副组长签字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八条项目组组长在学科项目建设中,应根据国家对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和控制经费的各项开支,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要坚持原则,拒绝审批报销。第九条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组组长一般不予变动,如确实需要变动,应在新的组长人选确定后,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第十条项目组组长可指定1人作为学科项目秘书,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任务。第十一条对严重失职,造成项目建设重大损失的项目组组长,学校将追究其直接责任;对因主观原因造成建设任务未能完成的,学校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第十二条对完成任务好,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如出重大标志性成果、管理创新等)的项目组,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项目领导小组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建设年度考核和各期评估、检查,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和编制有关报表,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211工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