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代理;5、国家赔偿的诉讼代理;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7、公证证明;8、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9、因公受伤害而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10、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11、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12、刑事和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1、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或办公室由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指派。2、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3、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第八条应当支付的费用受援助人由于援助案件或事项获得解决,而取得较大利益的,应当向提供法律援助的本所或办公室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第九条承办律师的义务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3、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受援助人重大损失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第十条解释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合伙人会议执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细则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第一条本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本所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第二条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的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第三条保密范围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秘密事项。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4、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7、其他经合伙人会议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四条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五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机密级的由部门放宽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2、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所秘密。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立即作出处理。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第六条如果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八条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保密制度附件:律师事务所保密承诺书为了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维护事务所的利益,本人保证并承诺:(1)本人在事务所实习或工作期间,遵守本所的保密制度,非经合伙人同意并批准的材料,决不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资料一定需经合伙人同意后办理。(2)本人对在事务所实习或工作中所知悉或获得的有关本所的业务项目、业务内容等,无论在事务所学习、工作或离开事务所两年内,绝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泄露本所秘密。如有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人:年月日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培训科研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本所及其成员整体综合实力,提高本所律师的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所和办公室的全体律师、秘书和行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科研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机构本所金融、证券、公司等业务部门负责其业务部门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科研工作。本所义务部门4年以上资深律师负责本部门律师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科研工作。本所秘书、行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科研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由行政主管组织实施。第四条计划与实施本所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主导方向、业务种类和基本工作量以及律师的业务素质现状,制定年度业务学习范围、培训方向、科研课题等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落实和实施。第五条业务学习律师的业务学习,每周应当保证一次,每天2小时至3小时,学习内容可以是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典型案例分析;主题理论研讨;新业务介绍。第六条业务培训本所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本业务部门委派的证券、企业产权界定、税务代理、股份制改造等专项业务资格培训。本所积极支持律师、秘书自费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和本科生、硕士生、第二学位的学位培训、第七条业务科研本所业务部门应当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开展常规业务、新业务、疑难业务的科研合作工作,定期联合召开研讨会,互派工作人员学习和交流,联合承办具体业务。第八条基本任务本所律师每年应当撰写咨询性文章3篇,业务论文1篇,发表于《金融时报》、《中国城乡金融报》、《中国证券报》、《中国法制报》、《中国律师报》、《金融与法律》等专业性报纸和刊物。本所专业委员、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律师完成,律师没有完成上述基本任务的,每少写一篇,业务部门可以扣减当月工资100元,年终考核工作是不予晋级。每多写一篇论文,业务部门可以奖励200元至500元。第九条解释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执委会负责解释。第十条制定细则本所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公章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公章是对内、对外代表事务所的法人标志和象征,为此事务所必须加强对公章的保管与使用的管理。以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特制定如下公章管理办法:一、公章保管1、合伙人会议授权事务所公章由行政主管专人负责管理。行政主管应将事务所公章严格保管,如出现公章丢失等情形,事务所将追究行政主管的相应责任。2、行政主管应将公章存放于加锁柜内。3、公章不得带出事务所办公区。确因特殊需要,须经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书面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与经办人同行方可。二、公章的使用1、公章使用必须交由行政主管办理并由行政主管对使用情况进行流水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文件份数、经办人、批准人。2、不允许签发空白介绍信、律师函、调查信函、证明、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意见书、会见证明等,确因需要时,须有文字说明用途并经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书面批准后,方可盖章。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章管理人员应予盖章(1)已登记,并按规定内容填写好的相关文书。(2)律师业务方面已由部门合伙人批准。(3)行政管理方面已由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批准的事项。4、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公章,不得违反或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公章。5、凡违反本规定使用公章或主任、执行主任、部门合伙人擅自批准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除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三、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并实施。四、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行使解释、修改的权利。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案卷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第三条本所各合伙人、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秘书等均应有义务保证其经办文件的真实性、系统性、完整性,并在结案后及时交予本部门专职人员归档。如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其经办的文件材料通过事务所执委会(行政管理文件)或本部门主管合伙人(律师业务文件)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第四条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由下列人员分别负责:1、事务所主任或执行主任统一负责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2、合伙人会议文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的秘书负责整理与保管;3、事务所行政管理的文件由行政主管负责整理与保管;4、事务所财务文件由事务所财务主管负责整理与保管;5、事务所业务文件由各合伙人秘书负责整理并交予事务所图书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与管理。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第一条律师办理业务,包括代理项目和担任常年的法律顾问等,都应建立卷宗,凡业务档案,须按业务内容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立卷工作本部门合伙人统一负责并指定该业务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合伙人秘书协助完成后由本部门合伙人签字后交予图书档案管理人员。第二条凡本所印制发出的公文,一律由行政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第三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档。第四条各部门专职文书的职责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每年的3月份前应将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3、档案应整理合格,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后存入档案室保管。4、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三、归档范围第一条重要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期刊等。第二条本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案件相关资料。第三条本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所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第四条本所财务、统计、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四、档案的查询与借阅1、查询档案须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附表一)。借阅档案须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借阅档案审批表》并交合伙人审批(附表二)。2、查询案卷时不得离开档案室,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档案,请在《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内“是否重印”档划“√”,交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3、对借阅的档案,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及时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4、本规定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5、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律师事务所业务卷宗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本所对业务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现特制定本办法。一、收案和立卷程序:1、在利益冲突检查合格后,取得案件网络编号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2、业务部门秘书及时登记案件编号,并由承办律师立卷;3、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卷宗目录、收案登记表、客户相关人员联系表、律师工作汇报、工作计时统计表、案卷证据、适用法规、结案报告、发票复印件、承办律师变更交接单及备考说明;4、正在办理之中的案件卷宗,必须在卷宗的侧面和正面,用电脑打印案件名称,其中包括:客户名称、案由、简述、承办律师、卷号、事务所LOGO。二、卷案卷内档案材料按如下顺序排列:1、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1)委托手续:具体指委托协议或授权委托书。(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3)往来传真及选录:包括与本所客户及其他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