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治安案件的调解某日,戚某(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女,汉族,1974年5月生)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戚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问题:(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答: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未成年人处理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在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黄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但由于黄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问题:(1)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能否实施治安处罚为什么(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3)现张某向黄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能否实现为什么1)虽然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偷开他人机动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黄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黄某的监护人对黄某严加管教。(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黄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3、精神病人处理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出生.某日,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趁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某正在被讯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而发病.(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2)王某在被询问时突发精神病,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周某)时,精神尚正常,具备完全控制和辨认能力,属完全责任能力者,应予处罚。4、教唆胁迫他人从事违法活动姜某,男,43岁,某机械厂职工.吕某,男,18岁,某校高一学生.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截止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吕某共为姜某偷得人民币463元.(1)姜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2)吕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又该如何处理(1)姜某虽未亲自实施偷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偷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和第二十条第(二)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姜某应按偷窃从重处罚。(2)吕某的行为构成偷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5、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田某,甲足球队铁杆球迷.某日,田某去球场观看甲球队和乙球队的比赛,比赛过程中,由于乙球员的顽强拼抢,甲队迟迟不能进球.田某对此十分不满,遂将其入球场的印有乙球队,滚出去及其他带有辱骂性,侮辱性语言的条幅展示出来,并组织很多球迷齐声辱骂乙球队队员,后又不顾值勤人员的制止,向比赛场内投掷石块,矿泉水瓶等物品,致使比赛中断长达十五分钟,情节非常恶劣.在球场负责维持秩序的民警出示工作证后,将田某带至当地公安机关.之后,公安机关以田某扰乱体育比赛,情节严重,处以五日拘留,又考虑田某以前多次出现类似行为,于是责令田某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观看足球比赛.处罚决定作出后,田某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第一,公安机关无权将其带离球场;第二,治安处罚中,没有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观看足球比赛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此项决定.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所人上述处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田某的处罚是合法的.(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田某在体育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系当场发现,可以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将其带离球场(2)本案中,田某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致使比赛中断长达十分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球场6、私拉电网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察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上,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将方某和汪某抓获问题:(1)公安机关抓获汪某的行为对吗(2)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方某(1)本案,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已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抓获汪某正确。(2)本案,方某的行为致被侵害人短暂休克,给其身体带来伤害,应属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7、时限性规定2007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5年9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应怎样?应当撤销该处罚决定。因为处罚法第22条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公共集会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要入园赏月。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适用《治安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9、私拆他人信件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一直怀疑王某跟以前的一位女同学关系暧昧,二人经常为此事闹矛盾。张某的好友陈某是某邮局的投递员。陈某应张某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连续把王某的私人信件10余封隐匿起来,私下交给张某,由张某开拆后复印,再封好交给陈某,由陈某再投递给某。王某觉察信件邮期特别长,引起怀疑,经查究发现上述情况。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0、卖淫嫖娼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备奸宿时,被查获。(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6万余元为何“未被处罚”案情:自2005年农历正月至2006年农历三月间,钟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某县城关镇等乡镇扒窃或采用撬门扭锁的手段入室盗窃作案共计103起,涉案总价值近5万元,所盗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等物均被其挥霍一空。11月15日,钟某又到城关镇某村一村民家盗窃现金1万多元。接报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发现桥头乡15周岁流浪少年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当日将钟某抓获。经审讯,其对独自盗窃1万多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过感化攻心,钟某同时供认了曾单独或伙同14周岁少年朱某实施盗窃作案103起的犯罪事实,警方当即对其口头警告。次日,人们又发现钟某如往常一样在当地街上游荡。见此情景,人们顿生疑惑,作案104起、盗窃6万余元的钟某,为何未被处罚,难道警方是有意纵容犯罪吗?人们纷纷把矛头指向了公安机关。评析:口头警告也是一种处罚,是一钟行政处罚。警方仅对钟某采取口头警告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钟某未满16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受到刑罚的追究。就性质来看,钟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分别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