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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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流程1、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2、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拟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和土地权属、地类、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调查和登记,并将结果进行公布。人社部门同时组织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登记;3、将相应补偿款及税费存入指定财政账户;4、拟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5、收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6、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对外公告征求意见(一般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且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7、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8、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抽选评估机构,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如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评;9、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0、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第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按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或进行产权调换,并组织拆除地上物及收缴被征收人持有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物权利凭证。12、档案存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1、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计划,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告;2、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4、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5、进行社会风险评估;6、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如需举行听证会应举行听证,修改后及时公布;7、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入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8、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9、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抽选评估机构,并应公示评估结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评;10、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第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房屋拆除;12、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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