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登记、治理、变更等管理过程。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五条管理职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逐步解决各类事故隐患。公司各部门长负责本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分管区域等,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并定期向(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各级、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隐患登记造册,并监督隐患治理的实施过程。公司工会主席应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项目之一。公司安委会应定期组织全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各级、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审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验收事故隐患治理的成果。第六条公司安委会、(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应根据以下内容组织开展或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②设计规范、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③安全生产标准化;④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⑤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的情况。第七条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应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具体应包括以下四大类:①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②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业行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③材料、设备设施在储存、运输、使用、回收等方面的状态;④作业环境的影响、危险废物的处理。第八条隐患排查工作应按照“部门自查、(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安委会监督”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各级、各层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隐患排查方法、职责、范围、时间以及记录执行。(一)定期综合检查定期综合检查是指安委会领导组织的,根据固定的时间安排,对公司开展的全面的检查。①组织部门:安委会②参加部门:安委会成员、(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全职或兼职)安全员③职责:(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起该项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发布检查命令,安委会成员必须参加该项检查工作。检查各部门或各区域时,要求该部门或区域的安全员参加,并记录隐患排查结果。④范围:定期综合检查要求覆盖全公司,包括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记录,人员作业、设备运行和厂区环境卫生。⑤时间要求:每月一次⑥检查记录:制定固定的检查表格;(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全部的检查项目和结果;各部门安全员负责记录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二)季节性检查①组织部门: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②参加部门:(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③职责:各部门应针对人员、工作地点、设备情况等,组织本部门的季节性检查工作;(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参加季节性检查工作。④范围季节性包括:季节气候交替、雨季、雨雪雾风等恶劣天气预警检查范围:与气候相关的人员作业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应急措施等。⑤时间要求:时间不定,根据天气预报情况立即开展⑥检查表格:制定固定形式的检查表格,至少包括:检查种类、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三)节假日检查①组织部门:(专职安全管理部门)②参加部门:安委会、各部门(全职或兼职)安全员③职责:(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起该项检查工作,并组织安委会成员完成该项检查工作。检查各部门或各区域时,要求该部门或区域的安全员参加,并记录隐患排查结果。④范围节假日特指国家法定的节日。检查范围:各部门管理执行情况,值班安排;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应急措施;分管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况等。⑤时间要求:时间为国家法定节日的前一个工作日⑥检查表格:制定固定形式的检查表格,至少包括:检查种类、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四)专业专项检查专业专项检查特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针对一个类别的作业人员、一个类别危险作业、一个类别的设备开展的,有较强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检查。①组织部门:(专职安全管理部门)②参加部门:与专业专项检查相关的部门、人员,或相关方技术人员等。③职责:(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开展专业专项安全检查;与专业专项检查相关的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参加该项检查,并记录隐患排查结果。④范围一个类别的作业人员(如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机加工人员)、一个类别的设备(起重机、锅炉)、危险作业(带点作业、动火作业、起重作业)、一个类别的作业环境(喷漆车间、机加工区、配电室)都应当开展专业专项检查。⑤时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各专业专项检查;当接到事故通报后或上级部门要求时,立即开展一次相关的专业专项检查;⑥检查表格:制定固定形式的检查表格,至少包括:检查种类、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五)事故后检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环境污染的事故后,应针对事故可能的原因,对类似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①组织部门:安委会②参加部门:各部门长、安全员③职责:安委会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后检查工作;各部门应积极参加事故后检查工作。④范围:检查范围应包括与事故原因有关的人员、作业、设备、环境等。⑤时间:事故发生并且确定事故原因后应立即开展事故后检查工作。⑥检查表格:制定固定形式的检查表格,至少包括:检查种类、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六)日常检查①组织部门:各部门自查、(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②参加部门:无③职责:各部门长、安全员应每日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控制人员作业、设备运转以及环境卫生等情况。(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日对公司区域或公司一个厂区进行安全检查。④范围:各部门自查应覆盖分管区域的作业人员、设备和环境等。(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应覆盖公司整个区域、整个作业场所。⑤时间要求:至少每天一次⑥检查表格:制定固定形式的检查表格,至少包括:检查种类、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第十条各项隐患排查应制定书面的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第十一条(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第十二条事故隐患的分级应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事故分类为依据,根据整改时间和整改难度分为四个等级,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表:隐患分类整改时间整改难度事故可能后果(事故危害)等级一般事故现场立即整改能够现场立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轻伤事故一级重伤、死亡事故、二级隐患设备损坏、环境污染或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1.能够立即制定隐患治理方案2.能够按照方案快速实施并完成治理工作重伤、死亡事故、设备损坏、环境污染或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不能立即整改1.可能造成局部停产、局部区域禁止进入或者一台(类)设备停止使用2.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短期内逐步完成治理工作事故可能后果危害较大三级1.隐患可能造成全部停产、公司区域禁止进入2.安委会和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短期或长期完成治理工作3.需要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四级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事故隐患无论整改时间、整改难度和危害大小,直接评定为四级。第十四条(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隐患进行汇总登记,建立隐患台账。台账应写明隐患排查的日期、排查方式等基本信息和事故隐患的情况,原则上应有照片等形式的证据。第十五条事故隐患级别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应建立《事故隐患档案》。事故隐患档案应至少包括:隐患名称、隐患产生原因、事故后果、责任部门、责任人、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程、防护、教育等)以及应急措施等。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层级人员应按照职责要求,相互配合逐项逐步完成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七条一般事故隐患中等级为一级的,作业人员应立即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第十八条一般事故隐患中等级为二级的,按以下程序处理:①(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对责任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说明事故隐患发现的时间、地点、隐患情况、整改建议以及整改期限。②责任部门签收《隐患整改通知书》。③责任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事故隐患整改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延期的应同(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协商或调整。④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责任部门向(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回交《隐患整改回复》。⑤(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做验收记录。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书面的《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等。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管理措施、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合理有效的、临时的应急措施,以避免发生事故。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实施应由责任部门和(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责任部门负责隐患治理的实施、进度以及质量等,(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并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毕,安委会应对隐患治理的情况进行验证,对隐患治理的效果进行评估。隐患治理效果评估需要试运行的,应由责任部门组织进行,并如实记录。第二十二条隐患治理验收和效果评估应结合以下几个方面:①隐患治理后的合规性;②隐患治理后的管理文件以及记录表格全面性和有效性;③隐患治理后运行程序、运行流程的可操作性;④生产现场实际情况。第二十三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做好书面记录和总结,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统计、分析和治理情况以固定格式的书面文件上报。上报文件应一式两份,一份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或备案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汇总资料,及时如实的上报。第二十六条当有以下变更时,应重新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工作:⑴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更,或者有新的公布;⑵公司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发生变更;⑶公司工艺流程、原材料、中间材料、操作条件等发生变更,或者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⑷新、改、扩建设项目建设;⑸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⑹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2012年月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您好,欢迎您阅读我的文章,本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也可以直接打印。阅读过后,希望您提出保贵的意见或建议。阅读和学习是一种非常好的习惯,坚持下去,让我们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