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卫生管理责任检讨作业规定Y1主办2015年3月9日订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卫生管理责任之检讨,特订定本要点。第二条本要点所称工作场所,包括本公司厂区内工作场所及厂区外之指定工作场所。本要点所称工作场所以外区域,系指本公司厂区内非属工作场所之区域。第三条本要点所称工安意外事故指:一、工作场所工安意外事故(一)本公司从业人员于工作场所发生失能伤害或轻伤事故。(二)第三方所属人员于工作场所发生失能伤害或轻伤事故。(三)来宾或非协力合约厂商所属人员于工作场所发生失能伤害或轻伤事故。(四)本公司财物因制程、作业发生重大财物损失之非伤害事故。二、本公司从业人员、第三方、来宾或非协力合约厂商所属人员在其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以外发生失能伤害或轻伤事故。三、通勤交通事故:(一)从业人员上班刷卡前、下班刷卡后于厂内外发生之交通事故。(二)从业人员于工作时间内因出差或公务外出,而往返住、居所或公司与厂外工作场所,于厂外所发生之交通事故。(三)从业人员或第三方人员非在其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且非因本公司或第三方设施之缺失,于厂区内发生之交通事故。前项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所称失能伤害,包括死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一项第二款所称通勤交通事故,不包括下列情事:一、非正常上下班或公务外出所必需之私人行为。2二、未领有驾驶车种之驾驶执照驾车者。三、受吊扣期间或吊销驾驶执照处分驾车者。四、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叉路口违规闯红灯者。五、闯越铁路平交道者。六、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吸食毒品、迷幻药或管制药品驾驶车辆者。七、驾驶车辆违规行驶高速公路路肩者。八、驾驶车辆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法驾驶车辆者。九、驾驶车辆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者。第四条本要点所称重大工安意外事故指:一、本公司从业人员、第三方、来宾或非协力合约厂商所属人员于工作场所发生职业灾害致死或人数在三人及以上之失能伤害。二、本公司从业人员、第三方、来宾或非协力合约厂商所属人员在其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以外发生死亡或人数在三人及以上之失能伤害。三、其他经劳委会指定公告之灾害。第五条本要点所称罚单,指本公司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规遭主管机关处以罚款者。第六条本要点所指事故发生单位,依下列原则判定之:一、发生事故者为从业人员或本公司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以所属一级单位或管理财物之一级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二、发生事故者为第三方所属人员,以该第三方所属契约执行一级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但因工作需要自原契约执行单位调动至他单位支持之第三方人员或车辆发生事故者,则以他一级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三、发生事故者为来宾或非第三方所属人员,以被会人所属一级单位或签证一级单位(或收货、发货一级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但若事先征得他单位三级以上主管同意前往洽公,而在他单位发生事故者,则以他一级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本要点所指肇事单位及监督单位,依下列原则判定之:一、肇事者为本公司从业人员,以所属一级单位为肇事单位。二、事故原因为不安全设备或环境者,以该设备或责任区所属一级单位为肇事单位。三、肇事者为第三方所属人员,以该第三方所属契约执行一级单位为监督单3位,但因工作需要自原契约执行单位调动至他单位支持之第三方人员或车辆肇事者,则以他一级单位为监督单位。四、肇事者为来宾或非第三方所属人员,以前项第三款所定事故发生单位为监督单位。五、肇事者为前四款规定以外或就依前四款规定判定之结果尚有争议者,由事故发生单位签陈所属部门助理副总经理协调判定之。第二章事故通报与检讨第七条发生工安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在场主管应立即通报其直属主管及安全卫生处(Y1),直属一级主管并应立即陈报部门副总经理。下列相关人员,且应依事故类别分别填报相关事故报告陈核:一、工作场所及工作场所以外工安意外事故:发生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二款之工安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或财物管理单位三级主管(如无三级主管者,则为二级主管,以下同)或经其授权之人应于事故发生后廿四小时内,于职灾管理系统内登录「工安意外事故报告」(在系统上线前,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报送)。二、本公司从业人员通勤交通事故:发生事故之从业人员如能报告,应立即向其直属主管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三级主管或经其授权之人应于事故发生后廿四小时内,于职灾管理系统内登录「通勤交通事故报告」(在系统上线前,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报送)。三、第三方工作场所及工作场所以外工安意外事故及通勤交通事故:契约执行单位应督导该第三方于事故发生后廿四小时内于职灾管理系统内登录「第三方伤害事故报告」(在系统上线前,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报送)。四、来宾或非协力合约厂商所属人员工作场所及工作场所以外工安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三级主管或经其授权之人应于事故发生后廿四小时内于职灾管理系统内登录「第三方伤害事故报告」(系统上线前,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报送)。第八条发生第四条所称重大工安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三级单位除按前条规定办理外,应立即通报Y1,俾由Y1立即通知岚山区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局(下称安监局),并会知A3。如有人员死亡或重伤送医紧急抢救者,应另通知保卫处向辖区公安局报(备)案。4第三方发生重大工安意外事故者,契约执行单位除应立即通知Y1,俾由Y1立即转知劳检处外,契约执行单位并应督促该第三方立即向安监局正式报案,及于确定完成报案后通知Y1。来宾或非协力合约厂商所属人员发生重大工安意外事故者,事故发生三级单位除按前条规定办理外,应即通报Y1,俾由Y1立即通知安监局,并会知A3。如有人员死亡或重伤送医紧急抢救者,应另通知保卫处向辖区公安局报(备)案。第九条依第七条规定登录之事故报告,经Y1于职灾管理信息系统同意以工安意外事故备查者,第十条所定事故发生单位主管应召集相关人员成立工安意外事故调查小组,于一个月内将事故调查、责任检讨及惩处建议登录于职灾管理信息系统,并于计算机画面选按通知陈核钮(在系统上线前,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报送)。如核定应予惩处者,视情节轻重,依人事管理制度第四编第二章「奖惩」之惩戒规定惩处之。依第七条规定登录之事故报告,如Y1不同意以工安意外事故备查者,由Y1列入非职灾管理,但事故发生单位如有不同意见时,得签注意见,会经A1或Y1叙明争点所在与拟采之事实认定或法律见解及其理由或根据后,陈部门副总经理核定。依第七条规定登录之通勤交通事故,不列入工作场所职灾统计。唯如属厂内交通通勤事故,仍应办理事故调查及工安责任检讨;如属厂外事故者,则免办理有关调查及检讨。第十条工安意外事故调查小组,依事故之轻重及性质,分由下列成员组成:事故种类小组成员重大工安意外事故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以外失能伤害事故轻伤事故非伤害事故厂内通勤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一级主管(召集)(伤害程度严重时改由一级主管召集)(如系严重火灾事故改由一级主管召集)事故发生单位二级主管(召集)(召集)(召集)(召集)事故发生单位安卫规划工程师肇事单位一级主管肇事单位二级主管肇事单位安卫规划工程师责任区单位一级主管5责任区单位二级主管责任区单位安卫规划工程师A1H01Y1工会代表(受伤人员为本公司从业人员时)(受伤人员为本公司从业人员时)(受伤人员为本公司从业人员时)其他相关技术及管理支持人员第十一条工安意外事故调查小组应先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再进行责任检讨。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之责任,应由事故发生单位之部门副总经理召集事故发生单位一、二级主管、A1、H01及Y1检讨,并视需要咨询工会工安代表之意见。检讨结果如认有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所定情事,应拟具惩处名单及惩处建议,移请相关单位办理惩处事宜。第十二条凡发生重大工安意外事故,其事故发生单位一级主管应于全公司安全卫生委员会议中提报事故经过、检讨及改善措施。第三章惩处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工安规定肇事者,除应负法律责任外,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之奖惩规定办理惩处。第十四条肇事单位或监督单位各级主管经工安意外事故调查小组判定有违反工安规定情事或对于防范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之发生,未尽规划、指挥或监督之责者,应依人事管理制度之奖惩规定办理惩处。第十五条凡发生重大工安意外事故,肇事者直属一级以下主管之产销盈余奖金年度终了重点分配部分,应依责任轻重酌予扣减。第十六条凡发生重大工安意外事故,Y1应通知H2,每件扣肇事单位或监督单位(借调者由借调单位负责)之当月超越全能月产量及运销量团体奖励奖金(以下简称「团体奖励奖金」)三分之一。如当月未领团体奖励奖金者,自往后月份所领之团体奖励奖金内扣款。第四章安全卫生罚单之惩罚第十七条本公司因违反安全卫生法令遭主管机关开立罚单者,依下列规定处理:一、罚单计入违反法令规定单位之单位成本。6二、逐件扣减各该一级单位之当月团体奖励奖金一千元。如当月未领或所领团体奖励奖金不足抵扣者,自往后月份所领之团体奖励奖金内扣抵。三、第十六条因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之扣款,不得相抵。本公司如就主管机关开立之罚单提起行政救济时,应待行政救济败诉确定后,始依前项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凡遭主管机关开立罚单者,Y1应通知H2每件应扣被开罚单单位之当月团体奖励奖金之金额。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要点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