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车间现场检查依据、标准、内容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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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车间现场检查依据、标准、内容及明细表受检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一、消防1.粉尘车间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199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5.5.3条第5.5.4条3.*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必须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6.10.1.1条4.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和击碎工具。《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5.6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5.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5.12条6.消防安全标志必须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6.5条7.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10.1.4条8.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9.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和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4条10.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1.2条11.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7.1.3条1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条第6.1.2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13.*粉尘车间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4.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5.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6.铝镁粉灭火不准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应选用消防砂灭火。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7.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18.消防设施须维护保养得当,火灾发生时必须能立即投入使用。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9.消防水的供应必须有保证,消防水池存水量能满足灭火需要,消防水泵必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有备用电源。20.组织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演练,厂址所在地区企业间有消防灭火协防关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1.变配电站(间)配备必须灭火器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2.粉尘车间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粉尘车间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3.粉尘车间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其位置不应设在粉尘车间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4.*粉尘车间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二、电气设备设施25.变配电站必须设在厂区地势较高、线路进出方便的位置,与周围建筑物保持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四周的消防通道畅通。《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26.变配电站(间)门窗向外开,采用百叶窗或窗口装金属网,金属网孔不大于10mm×10mm等安全防护措施。《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GB50194-93第2.2.2条27.变配电站(间)内外整洁,并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户内配电装置最小通道宽度,单排列的操作通道为1.5m,维修通道为0.8m;双排列的操作通道为2m,维《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4.2.7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修通道为1m。28.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TN系统≤4Ω,重复接地≤10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29.供电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架设做到有序、相色正确,标志整齐清晰。《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30.搭设临时用电线路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并不超期使用。《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31.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32.计算机及仪器仪表弱电系统保护接地、静电接地及不间断电源(UPS)齐全良好。《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33.*在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施。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34.电气设备应依据GB12476.1的规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12V。《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35.*粉尘车间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安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6.粉尘车间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粉尘车间的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37.粉尘车间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设静电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8.粉尘车间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所有轮式容器、手推车和自动装卸车均应静电接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39.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7Ω。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140.粉尘车间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均应遵循等电位联结的原则,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能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直流工作接地的接地干线应单独绝缘敷设,并应使用绝缘屏蔽电缆。直流工作接地的基准电位应取自总等位铜排,接地导线与铜排做单点连接。主干线截面不应小于95mm2,支干线截面不应小于35mm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1.接地系统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Ω;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必须远离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两者应保持20m以上的间距。粉尘车间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3条4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44.铝、镁、钦、锗等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的火花是特别危险的点火源。当存在上述金属或合金的粉末时,必须防止产生摩擦火花。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45.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246.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147.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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