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规范解释逻辑(上)第一节法律规范寻找的逻辑方法第二节法律规范选择推理法律规范解释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结论大前提小前提法律规范判决事实认定如果你是北京大兴摔女童案的主审法官,你会做出怎样进行判决?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第一节法律规范寻找的逻辑方法法律事实辨认法律规范预选试判法律规范确认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证明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辨认故意杀人主体客体客观主观韩某女童生命权故意法律规范预选试判摔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给定个案S具有事实要件a、b、c、d预选规范的事实要件T具有A、B、C、Da=A∧b=B∧c=C∧d=D∴S符合TT适用R∴S适用R演绎试判关键:穷尽并一一对应法律规范确认抉择推理:比较择优某人盗窃一支五四手枪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离婚案件调解是否为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1234制定法司法解释政策习惯法法源的顺序我国无明确规则,通常的做法是:在解释制定法时考虑法理,并参考相关判决。法律规范本身(规则)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法律规范之外(基本原则、国家政策、社会习惯等)第二节法律规范选择推理优先选择适用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原则的作用表现在:1.作为法律概念和规则的基础,具有指导意义“一月照万川,万川映一月”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弥补法律漏洞)3.纠正严格适用法律规则造成的不公正案例: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未生育,收养一子。1996年,遗赠人黄某与原告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开始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0000元,以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某。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某去世,张某与蒋某发生讼争。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被告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某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某基于与原告张某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某,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蒋某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遗赠人黄某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某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对蒋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某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某,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某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原告张某明知黄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是法律禁止的、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于法于理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蒋某给付。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穷尽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实现个案正义”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主要是用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填补法律的空白;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不可直接适用:有规则且正当可直接适用:规则有漏规则有错案例展示二、不确定概念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确定概念是指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没有明确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也不确定。那为什么立法者还要使用不确定概念呢?如何使用不确定概念呢?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判定(不确定概念的价值填充)三、政策的补充适用四、习惯法的补充适用五、惯例的补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