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制订本制度。本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存在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进行分析,并及时向技术监督和上级部门进行报告。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部门配合。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应每月进行一次;如果检测中发现问题特别严重的(如影响到驾乘人员安全的)应立即进行分析,并马上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普遍性安全分析报告制度执行程序如下:1、公司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注意总结车辆检测的数据结果,对于发现某些型号或年份的车辆检验数据经常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2、公司质量监督人员、检测报告审核及签发人员在监督和审核签发检测报告时,应认真总结车辆的检验数据结果和结论,如果发现某些型号或年份的车辆检验数据经常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3、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应每月对检测的数据进行统计,除统计检测数量和合格率之外,还要对不合格车辆型号、生产年份、不合格项目等数据进行统计,一旦发现不合格问题较集中的,应立即报告技术负责人。4、技术负责人对报告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阅问题涉及的所有原始记录和报告,查明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检验数据的范围以及涉及的车辆类型或生产年份、检验人员姓名和检测设备的名称等;对车辆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针对问题的原因采取如下措施:a.如果是公司的检测设备和人员操作引起的,公司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b.如果是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个别性问题,应当要求车主修复。c.如果是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公司应立即形成报告,并报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5.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车辆品牌、生产年份、型号;b.该品牌、生产年份、型号的车辆数量,产生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数量,统计开始和截止日期;c.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合格车辆的百分比;d.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可能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建议;e.报告分析人、批准人及报告编制日期;f.其它必要的内容。6、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情况,应当作为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的内容之一。7、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的有关记录由办公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