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法治乡村的几点思考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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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法治乡村的几点思考三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是广大人民追求的理想治国模式。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xxxx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对建设法治乡村的几点思考1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经过四十余年的不断增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虽然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社会中的经济往来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频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十八大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因此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尤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越来越看重自身的利益,小矛盾也容易引发大纠纷,这也与我们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有关,当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或者出于自身利益原因,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出农村群众法治意识还是比较淡薄。一是基层农村群众缺乏法治意识,这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基本法律概念不了解,客观上也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更甚至有错误理解,遇到矛盾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去处理。二是农村司法机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区目前仅有几个较大的乡镇有人民法庭,一个乡镇人民法庭要管辖数个乡镇,对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一些地方,村民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法律诉讼还存在相当大的不便,这也直接导致了村民对诉讼的抵触情形;三是农村法治宣效果不好。由于现在农村青壮年大部分在外务工,在家多为一些老人小孩,本来平时的法律宣传就较少,并且宣传教育的形式也很单调,内容平乏毫无新意,农村的普法效果不好。农村法治建设的加强离不开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司法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开展,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针对农村实际,重点筛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把广泛深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农村文化建设活动作为新载体,寓法于艺、寓教于乐,努力实现农村普法教育与农村文化建设相结合,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农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三是加强法律服务质量。优化农村法律服务,逐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的主动化、制度化、多元化,增加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法律服务效率,让法律服务真正融入到农民生活,畅通农村的司法渠道,降低农民诉讼成本,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运用,增加对农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得农村居民能更加便捷高效地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建设法治乡村的几点思考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是广大人民追求的理想治国模式。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首先,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以稳定的政治、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而构筑这些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是法律和制度。依法治国,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是以法律作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权威,而建设法治化的新农村,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步骤之一。其次,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应该覆盖到它的每一个角落,因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不仅包括城市的法治建设,也应包括农村的法治建设。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左右,农村没有实现法治化,也就称不上法治中国。因此,要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就必须大力进行农村的法治建设,并且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再次。法治建设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的农村市场经济,除了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的影响外,还受到市场规则和法治环境不完备、不健全的制约。并且,人治习惯还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农村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因而,要更好地推进农村市场经济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现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与矛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较低、法律知识欠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得到了增强,但与经济的发展没有形成同步发展的关系,表现为法律诉求意识不强、主体权利观淡薄和法律知识存在较大的漏洞等。当前,我国农民了解最多的仅限于三项法律,即婚姻法、宪法、刑法,略知点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法律,一是因为大都与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联系较紧。二是因为宣传的多些,所以在农民心目中留下了较深的印象。然而,像民法、继承法、诉讼法(民事、行政)等这样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以及比较重要的地规,懂或能够说得上的人相对较少。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立法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多部农业法律,多部农业行政法规,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都制定),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农村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不健全,有些必须制定的法律至今没有出台,如《农民权益保障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农业投资法》,以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等等。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来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还较多:有些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些涉及法律效力的配套立法薄弱,导致执法过程中的无所适从;保护农民村级民主权利的法律欠缺,过错追究机制有待健全;民事程序法主要侧重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村级民主权利不在其保护之内;我国刑法把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领导的民主权利纳入了刑法保护范围,但村级民主权利也不在保护之列等等。第三、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治意识差,缺乏依法行事的意识。当前,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大大贬低了国家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在农村难以贯彻执行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性。三、造成当前农村法治现状的原因分析第一、中国传统思想和传统文化对农村法治的消极影响。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在广大的中国农村,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数千年遗传下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落后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这种思想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与法治所要求的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相违背。第二、法律工作者的缺乏、法律知识宣传的乏力。延缓了农村法治。现在,律师稀缺的现象在大中城市已发生根本性改变,但在广大农村,因经济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律师依旧严重不足。在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普遍来讲,2万人的乡(镇),一般只有一、二个法律服务所,每个服务所五、六个人,农村法律工作者的稀缺由此可见一斑。在法制宣传上。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法律知识的传播,通常都靠当地村干部来进行,本来他们的法律知识就少,加上制度的不健全、宣传方式的单一,宣传的效果就可想而知。第三、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改革开放后,农民受教育的比例不断提高,时间也不断延长,但到2006年底,据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我国15周岁以上的成人文盲人数还高达1亿人左右。并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农民受教育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他们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影响着他们对法律诉求意识的形成,导致许多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是寻求诉诸法律,而是寻求非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因此,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是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的先决条件。第四、法律诉讼的成奉过高,导致了农民对法律诉讼的畏惧。当前,农民打官司时遭遇的难题之一是诉讼成本的高昂,使广大农民难以承受。一桩案事,除了诉讼费收费标准比较高,还要支付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信息费、生活费、材料费等等。除高昂的费用外,打官司所要耗费的大量时间、精力,也让农民不堪忍受。除经济上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有些法律制度不完善、程序设置不合理、繁琐、时限长等引起的。以近年来民工讨薪为例。按法律程序,讨薪民工首先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这一环节时限为3个月;如果民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限为半年,二审又是半年,即使赢了官司,执行期限又是半年,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共要21个月时间。如果农民工遇到的是工伤纠纷,程序更加繁琐。这期间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官司打不赢,无异于雪上加霜。在现实社会中,法律诉讼的成本除经济、时间、精力外,还有人际关系的损失等无形的社会成本。在我国,农村村民居住环境的原因使他们的接触面较小且相对固定,通常发生的纠纷是在族内邻里之间,彼此天天相见,而且彼此间可能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村民之间产生纠纷时诉诸法律,会损害亲情关系,在权衡各种利益得失之后,村民就会选择成本小的非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非到迫不得已不打官司。这样,就有可能使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留下各种隐患。第五、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是农村法治建设的经济障碍。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村的法治建设就会因缺乏必要经济基础的支持而受阻。首先是经济条件的落后,影响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i其次是农民群众忙于解决温饱,无暇顾及自己的政治权利、民主自由;再次,即使他们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希望求助于法律时,他们也时常由于高额的费用望而却步。四、加强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第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转变农村传统观念。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新农村的重要前提,只有作为法治主体的农民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建设才能有序推进。在农村,要畅通法律知识宣传渠道,以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农民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内化法律精神,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法治的宣传上,要采用多种多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各种媒体、工具,使农民经常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要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在全国各地法治宣传上,有许多值得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商都县,为了让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走进千家万户,把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图文印刷在扑克牌上,并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使农民在轻松娱乐的氛围中学习和掌握了法律知识。第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完善机构。首先,要增加从事农村法律服务的人员,使人员的数量达到一个合理的比例,从根本上方便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国家要多录用法律专业人员到乡镇司法部门工作,增强农村法律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其次,在广大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只有加强了这些硬件建设,才能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第三、完善农村法律体系。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新农村,就要有法可依。因而,加强农村立法,就能为构建法治化的农村奠定法制基础。为此,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该加大农村立法的工作力度,立法时要站在农民的角度,使法律真正体现农民的声音和利益,使农民在法律上与市民具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尽快制定出一批与农民现实生活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修订原来已有法律中与现实不适应的部分,细化具体的实施条款,使农民的维权行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简化诉讼程序,制定诉讼费法,降低诉讼成本。只有确实降低诉讼成本,才能使农民更多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诉讼成本的方法,一是针对法律中有些诉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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