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手册(清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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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手册(试行)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2012年6月1说明本《手册》是按照2012年自治县《坝上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实施方案》和《坝上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坝上景区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初次编发,一定存在着缺点和不足,我们将随着工作的开展,不断征求意见、积累经验,对《手册》进一步修改、补充,使之逐步完善。2目录说明………………………………………………………………1一、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5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四、旅游市场价格管理制度……………………………………8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二)餐饮业卫生管理制度…………………………………141、凉拼间管理制度………………………………………142、副食操作间管理制度…………………………………153、配餐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4、主食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65、餐厅管理制度…………………………………………166、食品采购索证要票管理制度…………………………177、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18六、旅店业管理制度……………………………………………18七、商品流通业管理制度………………………………………20八、旅游娱乐服务业管理制度…………………………………221、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娱乐业管理制度…………………222、水上娱乐项目管理制度………………………………243、马队管理制度…………………………………………264、歌舞娱乐场所和演出团体的管理制度………………273九、对“黑社”、“黑导”的处理……………………………284一、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公路法》,《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二)管理内容及处罚1、在景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在景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景区市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5的罚款。3、禁止随地吐痰、便溺行为,违者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4、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违者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5、禁止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违者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6、禁止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违者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7、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违者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8、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违者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9、禁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者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0、在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违者责令停止,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6元的罚款。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2、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违者责令拆除。(三)执法主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1至第11条)、县交通运输局(第12条)。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一)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二)管理办法和处罚1、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2、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73、无照经营形式: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4、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执法主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8(二)适用范围:景区内所有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三)管理内容和处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9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执法主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旅游市场价格管理制度(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等。(二)使用范围:景区内所有经营单位。(三)管理内容及处罚:1、景区严格执行“一票通”制度,严禁“园中园”收费;对门票价格、门票优惠制度、淡旺季门票价格等按规定的样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旅客保险本着自愿购买的原则,单独设立窗口办理,不得强行搭门票捆绑收取。擅自提高门票价格、“园中园”收费、不执行门票优惠制度、淡旺季门票价格、强制购买保险等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至十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10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景区内各酒店、宾馆、度假村、歌厅、饭店、烧烤摊点等旅游服务企业与个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酒店、宾馆、度假村饭店等餐饮企业要在吧台(客人登记处)显著位置公示房价,酒店吧台所销售的酒水、饮品、小商品等要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签进行“一货一签”明码标价,价格签项目要填写齐全。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有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列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景区内骑马、漂流、草地摩托、滑沙等娱乐项目要对价格进行公示,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计价标准等内容要详细。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有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列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4、严格执行停车场收费审批备案制度,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收费,要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醒目的收费公示牌,没有进入停车场停车的不得强行收费。11未经审批自行收费的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5、景区内各商店、超市、土特产品经销店、工艺品经销店、零售摊点等零售店铺要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一货一签明码标价,价格签内容要按项目填写齐全;不得自制价签。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有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列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6、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对价格欺诈行为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7、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12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8、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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