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讲人:王海锋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律系西方法律思想史导论【本章内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特征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研究范围1、“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科性质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学科的一门基础学科,属于理论法学,具有法理和法史相结合的特征。法学应用法学(各部门法学)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交叉:中外法律思想史)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可以从内容、时间、空间三个要素来界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1)内容:法律思想(2)时间:史(3)空间:西方(1)内容:法律思想法律思想,是指人们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所持有的观念、想法和评价,这种观念、想法和评价,是客观的法律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事件,立法、司法、守法等活动的具体内容)反映在人们的意识中,并经过人们的心理、思维活动而产生的某种结果。法律作为一种文化,不仅包括制度、技术等外在的方面,而且包括观念、价值、思想等内在的方面。法律文化外层:器物(法律机构和设施,如刑具、法庭、监狱、衙门等)中层: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如宪法制度、刑事制度、民事制度等)内层:思想、理念、价值(自然法思想、规则法学、社会法学等)亚里士多德卢梭约翰·罗尔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关系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技术都是法律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两者是相互依赖和相互相成。法律的观念、价值同法律制度相比,在法律文化中处于更根本和更重要的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观念、价值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然”与“所以然”的关系。)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弗里德曼: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考文:支撑法律大厦的支柱是法律背后的法律精神。范忠信:一定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一定历史时期里主流法律思想的结晶或法规化;反过来,它又是下一时代主流法律思想的立足点或依托。(2)时间:史法律思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在变迁和演化之中。现今的法律观念都是历史上某种思想演化而来的,或者说现今的思想是对过去思想的重演,不过是在另一个层次上的重演。黑格尔:我们在现世界所具有的自觉的理性,并不是一下子得来的,也不是从现在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而是本质上原来就是就具有的一种遗产,确切点说,乃是一种工作的成果——人类所有过去各时代工作的成果。胡适:研究思想史的目标或者任务有三个,即:第一,明变。使学者知道古今思想沿革变迁的线索。(如西方的自然法学说: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理性自然法,到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到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再到现代的新自然法。)第二,求因。不但要指出思想严格变迁的线索,还须寻出这些沿革变迁的原因。这些原因约有三种:(甲)个人才性不同;(乙)所处的时势不同;(丙)所受的思想学术不同。第三,评判。使学者知道各家学说的价值,要把各家学说所发生的效果(对同时和后来的思想、在风俗政治上发生何种影响)表示出来。(3)空间:西方“西方”不仅仅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同时还是一个政治概念和文化概念。现在一般是指欧洲和北美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地理意义上的西方;政治意义上的西方;文化意义上的西方。(西方文化的两个源头:古希腊文明;希伯来文明。)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公元前4000年至公元前500年——从曾经孕育过米诺文明的克里特岛延展到希腊半岛和意大利半岛;公元前500年至公元500年——随着古罗马从共和国转变为帝国,逐渐扩展到环地中海沿岸,乃至欧洲大陆的多瑙河、莱茵河地区以及不列颠群岛;公元500年至公元1400年——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和西罗马的灭亡,趋向扩大;1400年至1640年,随着航海和海外殖民,范围急剧扩展;1640年至1914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及革命后欧洲和北美各国逐步资本主义制度化,西方的地理概念日趋政治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趋向更加明显。(东欧-苏联:西方东方;日本:东方西方。)3、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二是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9世纪前:依附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神学之中→19世纪:取得独立地位→20世纪以来:其他学科对法学的渗透)二、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基本进程让我们沿着西方法律思想从古到今发展的漫长轨迹作一次简短的旅行,并指出漫游这种历史花园的主要路径。古希腊罗马中世纪资本主义革命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资本主义时期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时期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古代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这一时期的正义理论、人治与法治理论、自然法理论、国家起源的理论和政体分类的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古罗马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版图的空前扩大,公民的权利和平等问题成为法律和法学的主题,罗马法与罗马法学相映生辉,使古代西方法学发展到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代表性成就是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和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2、中世纪的神学法律思想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不仅被视为人类心灵中唯一真理,也被视为治国方略和个人行为准则。教义取代了法律,法学成为神学的奴婢。这一时期,自然法思想在神学的外衣下得以传承和发展,最大贡献是促成了西方人的法律信仰意识。主要代表人物有教父时期的圣·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时期的托马斯·阿奎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促使法学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法学家开始重新用人的眼光来看待法律。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出现为标志,迎来了西方法学的辉煌时代,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权成为法学的主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这些理论对西方近现代的法制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古而有之的法治第一次从理论变成现实,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的创立,为真正公正的法治的出现开辟了道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美国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4、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的法律思想法学逐步摆脱了对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的依附,开始取得独立的学科地位,西方法律思想走向成熟。这一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枝独秀的局面开始被打破,法学流派此时得以产生,主要法学流派有:功利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是边沁)、历史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早期分析实证法学(代表人物有英国的奥斯汀)等。5、现(当)代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思想自19世纪下半叶,西方法学界出现了种种新思潮。西方法学从古典自然法学一统天下变成三强鼎立,反映了资产阶级建立法治政权后,对法律发展方向的争论和困惑;不同利益集团对法制建设的不同要求。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西方法学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三个问题上: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和法律的价值,分别形成社会法学、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三大流派。三派长期论战不休,使西方法学界处于分裂状态。将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割裂开,甚至对立起来,不仅在法学方法上不科学,而且影响法学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西方学者的注意,他们提出了建立统一法学(综合法学)的任务。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特点时间跨度长人物众多学派林立问题广泛著作繁多1、时间跨度长从古希腊罗马到当代西方国家近三千年的历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划分为五个大阶段:古希腊罗马:前8世纪至公元476年•中世纪:476年至1640年•资本主义革命时期:1640年至18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现代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又可为20世纪6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2、人物众多(1)古希腊罗马: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西塞罗、“五大法学家”。(2)中世纪:奥古斯丁、阿奎拉、马基雅弗利、布丹、加尔文。(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美国的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康德和黑格尔,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4)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开始形成流派,边沁、约翰·密尔、奥斯丁、梅因、萨维尼、施塔姆勒。(5)现当代:①20世纪60年代前:新自然法学:马里坦、富勒、罗尔斯、德沃金新分析法学:凯尔森、哈特等;社会法学:狄骥、庞德、弗兰克等②20世60年代后:综合法学:霍尔、博登海默、伯尔曼经济分析法学:科斯、波斯那、马劳伊等;行为法学:舒伯特、布莱克新自由主义法学:哈耶克、诺锡克“左派”法学:批判法学(肯尼迪、昂格尔)、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哈贝马斯、阿尔都赛、享特、霍维茨等)、女权主义法学(麦金侬)。西方法律思想史与梦之队后防:中卫—苏格拉底右后卫—柏拉图左后卫—萨维尼中场:后腰—亚里士多德左前卫—马基雅弗利中场—孟德斯鸠前腰—杰佛逊前锋:卢梭欧文马克思守门员:洛克3、学派林立古希腊有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学、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法学,还有伊壁鸠鲁学派、斯多葛学派;罗马时期有西塞罗的理性自然法学,五大法学家的法学学说;中世纪有教父学法学、神权政治学派、注释法学派;近现代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历史主义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等;当代有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批判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等。4、问题广泛不但有非常广泛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法律的起源、概念、分类、权利与义务、自然法和制定法、法的功能与作用、立法原则、司法制度、法治,以及民法、刑法、国际法和各种法学派等等,而且还有非常广泛的政治理论问题。如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社会契约论,政体及其分类,政体活动原则,政体的腐败及更替,主权的概念、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公民及其同国家权力的关系,国际关系、战争与和平,分权与制衡,民主、自由、人权等等。5、著作繁多有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阿奎那的《政治著作选》、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鸿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及当代西方国家的近百部法学名著(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的《正义论》、德沃金的《认真看待权利》、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等。这些著作大部分都有中译本,应当择其要者,尽量加以阅读。四、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联系与区别(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史的联系与区别(三)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联系与区别(四)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哲学史的联系与区别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有明显的区别。空间的差异不说自明,内容上的差异也非常明显。因为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法律思想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法律制度是法律现象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另外,两者还有许多的差异,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相对统一的,但一个国家里却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法律思潮或法学理论。虽然各种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会有影响,但真正发生作用的却只是其中的一种。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最明显的区别是研究对象的不同,一个研究的是西方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另一个研究的是西方历史上的法学著作。这是因为,法律观念作为一种精神存在于人的内心,它要为别人所感知并作为一种历史资料保留下来,就必须变为有声或有形的语言文字,就必须变为法学著作。因此,法律思想史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