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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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本村自然资源与经济资源优势,依照市政府关于三农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组建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条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和公益福利水平为最大目标,实行股份合作经济形式的产权制度、分红制度和管理机制的股份合作组织。第三条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xxx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股份构成第四条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全部由南xxx村村集体资产组成,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第五条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入股形式:1、经营性集体资产:包括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经营性资产和利用合作社经营积累投资新建的经营性资产。2、资源性资产:主要指本村现有的经营性土地,包括承包地、四荒地等。第三章股份配置第六条经营性资产设集体股和村民个人股,分别占集体经2营性净资产的10%和90%。第七条集体股属全体股东共有,收益权归村集体。个人股的收益权归股东个人所有。第八条利用合作社经营积累投资新建的经营性资产,作为新增股份分配。新增股份以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截止日实有股东数量为准,按照新增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分别进行集体股和个人股的分配。第九条土地股是按照股东数量,对本村所有经营性土地的实有面积平均分配的折股,收益权归股东个人所有。第四章股权证明第十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持股股东发给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每个股东一本。股权证书是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书载明下列事项:1、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地址;2、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日期;3、股东的姓名和住所;4、拥有的股份总额、每股金额;5、股份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6、继承的条件与范围。股东在股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簿上的姓名相一致。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社盖章方为有效。第十一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3列事项:1、股东姓名和住所;2、各股东的股份数额及股份总额;3、股份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4、取得股份的日期。第十二条股权证书遗失时,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申请补发股权证书后,原股权证书立即失效。第五章股东的变动第十三条符合股东认定资格的婚迁与新出生人口等新增人口,自落户后的第二个红利分配年度起,自然享受土地股份,但不享受原股东的资产股份。第十四条股东的个人土地股权,以每年土地股份的红利发放日为截止日,按照当年符合股东资格的实际人数,确定下年股东数量。土地股权不得相互转赠、转让、买卖或继承。第十五条股东的个人资产股允许在本合作社内部股东间相互转赠、转让、买卖或继承,但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董事会备案。第十六条股东迁出或死亡,自户口迁出或死亡之日起,个人资产股份不再做增减变动,自下一个红利分配年度起,不再享受土地股份收益,原有土地股权由集体统一收回。第十七条股东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自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之日起,个人资产股份不再做增减变动,自下一个红利分配年度起,不再享受土地股份收益,原有土地股权由集4体统一收回。依法恢复政治权利后,个人资产股份在原有基础上按照新增人口的标准分配,土地股权从土地股份的下一个分配年度起享受。第十八条纯女户只有一女及符合股东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股东待遇。第十九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股东无权抽资变现,且不得退股。股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退股的,要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实行无条件退股。第六章股份运营第二十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的经营性资产主要以对外租赁方式为主。入股土地主要用于集体投资建设后按市场评估价值配股,闲置部分对外租赁。第七章收益分配第二十一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个人土地股份实行固定红利分配制度,每年元月份分红,每个股东每年七袋面粉。第二十二条资产股份的红利分配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实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的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集体股、个人股分红。5第八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1、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2、查阅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3、按其股份取得红利;4、按照有关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转赠、买卖或继承股份;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股东承担下列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2、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对股份合作组织承担责任。3、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董事会随时召集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61、审议表决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2、审议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弥补方案;3、审议表决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责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4、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5、表决通过重大开支项目;6、其他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做出的事项。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失职,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给予审理和罢免。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审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5、确认和发放《股份证书》。第二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担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3、负责指导重要的业务活动;4、《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设成员5名,任7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1、监督董事等管理人员;2、检查业务、财务等有关材料;3、核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4、审查40%以上股东提出质疑的事项。第三十一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制订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第三十二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将收支、股份分红、年终决算等情况张榜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三分之二的股东代表同意。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单程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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