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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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保险学说第二节保险的基本概念第三节保险的特征第四节保险的分类第五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第一节保险学说一、“保险”一词的来历从中国文字考据学的角度来分析“保险”一词:“保”字左为“人”右为“呆”,即人呆在某个地方守护;“险”字左为“耳”右为“敛”,即集中精力倾听并予以分析之意。也就是说“保险”一词的汉语本意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以保证某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物趋向确定化方向发展。1、《说文解字》对“保险”一词的诠释;2、1805年,“广东保险会社”,当时称“谏当”;3、1835年,英语单词“Insurance”,“燕梳”;4、1842年,魏源,《海国图志》,“担保”;5、1858年,王茂荫,“保险”。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详细介绍了英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书中编者把保险译为“担保”,把火灾保险译为“宅担保”,把海上保险译为“船担保”,把人寿保险译为“命担保”。——《海国图志》保险是保险学说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也是保险学科所阐述的核心内容。作为保险学科中的“保险”一词,远比日常生活的“稳妥”、“有把握”的含义深刻得多,而且保险一词,国际通行,具有国际普遍意义,有其基本的内涵,通常“Insurance”和“Assurance”都可以表示保险,但“Insurance”运用更为广泛。对于什么是保险,保险的内涵到底涵盖的范围有多大,各国保险理论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并非完全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险流派二、保险学说不同流派的比较(一)西方保险学说及其评述1.损失说2.非损失说3.二元说1、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又称损失弥补说):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他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以补偿的合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他认为:“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2)损失分担说:柏林大学教授瓦格(A·Wagner),他认为:“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之处于同一风险中,由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制度。”(3)风险转嫁说:美国魏兰脱(A·H·Willet)认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风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2、非损失说(1)技术特征说:意大利商法学家费芳德(C·Vivante),他认为:“保险不能没有保险基金,在计算这种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被保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种保险基金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价值的平衡。”(2)欲望满足说,亦称“满足需要说”、“偶发事件满足说”:意大利的戈彼(UlisseGobbi,1859-1940)是该学说的创建人。根据他在1894年发表的题为《保险的损失弥补性》论文,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他的论点是人们对金钱的欲望(3)相互金融说:日本的米谷隆三在批驳财产共同准备说后提出的。他说:“财产准备对各种保险都未必适用,财产准备仅限于预付性质的保险。”所以,他进一步阐述到:积累保险费在经济上是被保险人的共同资金,其性质不在于财产准备,而在于集体成员为相互融通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保险是真正的金融机关。3、二元说(1)人格保险说:柯勒主张人格保险说,他认为保险不仅可以赔偿由于人身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赔偿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损失。(2)非人格保险说:科恩在解释其理论时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3)择一说,又称为“不能统一说”,认为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不可能统一在单独的定义中,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德国的保险法学家爱伦倍鲁(V·Ehrenberg)给保险下的定义:“当事人的一方获得报酬后,当发生合同规定的、未必发生或发生时期和作用不确定的事故时,承担弥补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或支付约定的金额或养老金的义务。有计划地大量地缔结具有这种内容的合同就是保险。”(二)马克思的保险学说1.马克思保险基金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2.马克思的保险基金理论(1)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是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2)建立保险基金的数量比例(3)保险基金是对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4)保险基金从商品价格中得到补偿(三)我国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1.台湾学者对保险学说的认识2.港澳学者对保险学说的认识3.大陆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①保险学科的属性;②保险----方法论;③保险----手段论;④保险----商品论;⑤保险----合同论;⑥保险----制度论第二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1、从合同角度,保险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运用商业化的经营原则,由保险经营者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或保险条件实现时,保险人对财产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人身伤亡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2、保险的经济学定义:保险是多数单位或个人基于特定风险事故或事件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以一定的组合并利用货币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摊行为。3、法规上的“保险”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4、从经济角度讲,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的一种经济方法,保险把具有同样危险威胁的人和单位组织起来,根据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财产损失或对人身事件给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对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危险给予了经济保障。5、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以取得损失时向保险人要求补偿的权利,保险人则承担按规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成立与运行的要素1.多数单位和个人的集合。2.特定风险事故的确认。3.科学计算方法的使用(保险费的合理负担)。4.保险专用基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6.保险机构第三节保险的特征第三节保险的特征一、保险与类似经济行为的区别与联系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中呈现的,保险也不例外,我们可以通过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等的对比来阐述保险的特征。(一)保险与社会保险1、它们的相同点表现为:A、同是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B、同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2、不同点A、行为依据不同B、保障对象不同C、经营的主体不同D、保障水平不同E、保险费的负担不同。(二)保险与自保自保是指经济单位或个人预测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将会发生某种灾害,因而自己留存一定的货币和实物,以备损失补偿之用。可见保险与自保都是对灾害事故进行补偿的一种手段,两者又有一定区别:1、性质不同保险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各经济单位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体现了互助关系;自保是个别经济单位的单独行为,体现的是自助行为关系。2、保障的稳定程度不同保险保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自保要视经济单位自留后备基金是否充足而定,如果自留后备充足,则可及时得到保障,否则,保障就不充分甚至得不到保障。基金的处理方式不同3、投保人在交付保险费后,不论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均不能收回;自保则不同,危险发生了,即从自留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与以补偿,危险不发生,所提留的基金仍属经济单位自有。(三)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一部分资金做将来的打算,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生活的安定。其区别如下:1、所得不同储蓄所得是其本金及利息;保险所得是不定值2、性质不同保险具有经济互助合作性质储蓄是一种单纯靠自身经济实力自助行为3、用途不同保险积聚的保险基金必须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事故发生后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才按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即只能用于特定事故的损失补偿;储蓄可以由存款人自由提取,自由使用。4、依据不同保险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的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并以概率论、大数法则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具有科学依据;储蓄多少能应付不测事故却是一个不定的数额。(四)保险与赌博1、相似之处(1)都具有一定的射幸性(2)都需要本金(3)都讲究信用2、区别(1)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在于发扬互助共济精神,谋求经济的安定,利人利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损失之前的状态,即不能获得额外利益;赌博的目的就是为了不当得利。(2)手段不同。保险利用科学的计算方法积聚保险基金,用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赌博则是利用欺诈的手段,投机取巧,冒险获利。(3)结果不同。保险的社会目的是变不安定因素为确定因素,它起到了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安定;赌博不论输赢,都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增加了社会风险,破坏了社会安定。(4)要求不同。保险的特征就其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而言,前者是一般特征;而后者是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其特征。第四节保险的分类科学地对保险的种类进行划分和归类,是认识、了解和掌握保险的前提,也是从事与保险有关实践活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险种也不断推陈出新,向市场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保险险种。要认识这些种类繁多的险种并非易事,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思考,人们将保险进行了划分和归类,由于出于不同的需要与目的,因此划分的标准和结果也很不同。几种常见的划分的标准及保险种类。一、以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1.自愿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保险合同。2.强制保险它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强制实行的保险,也称法定保险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主要是:范围和约束力不同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二、按保险的性质分类1、商业保险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2、社会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政策保险这是政府为了一定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三、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1.财产保险这里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它是以有形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4.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但保险金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需要和交费能力来约定。四、按危险转移的方式划分1.原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原保险简称“保险”,我们平时用的最多的就是原保险。。2.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所承保到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保险,也就是保险的保险,这种方式也称“分保”3.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由多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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