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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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主体合法: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某城管执法局在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的情况下暂扣了自行车,且在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执法程序,向某市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返还暂扣物品。复议机关调查后认为:申请人确属占道经营,被申请人在暂扣申请人自行车时,未送达《证据保存通知书》,且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最终撤销被申请人的暂扣措施,返还申请人的财物。案例解析: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由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即使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程序违法导致实体违法”就是这个道理。案例: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城市管理局内设协调机构)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当日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113号物品暂扣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2.原告(陈莉)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争议焦点:被告城市管理局暂扣了原告陈莉哪些物品?暂扣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法院认定事实:关于被告城市管理局是否扣押了原告陈莉的推车及冰柜内的食品、饮料,双方的陈述不一致。城市管理局虽提供暂扣单和进车单予以佐证,但由于暂扣单不是现场制作的,没有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该暂扣单记载的内容不能采信,城市管理局提供的证人关于只扣押一个空冰柜和遮阳伞,未扣押手推车和食品的证言因为缺乏依据,亦不予采信。因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且2002年8月21日晚暂扣原告陈莉物品行为是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实施的,该局是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故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应作为适格的被告,暂扣陈莉物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城市管理局承担。故综合整治指挥部不具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区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决结果:一、撤销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2002年8月22日对原告陈莉作出的编号为8113号的暂扣物品决定;二、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莉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及遮阳伞1把;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赔偿原告陈莉冰柜推车的损失200元和食品饮料损失800元,合计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行政执法应当体现公正的价值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此相关的两个概念:行政裁量权: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自由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两个概念的关系:比例原则是用来规范、制约行政裁量的。案例1:2001年9月27日原告王丽萍借用村民张军明、王老虎、王书田小四轮拖拉机拉生猪31头去销售,当车行至中牟县西吴村时,被中牟县交通局执法人员以三辆小四轮拖拉机没有缴纳养路费为由,将其扣留,并将小四轮车头卸下开走,向张明军、王老虎、王书田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原告借用的拖拉机车头被开走后,卸掉的拖斗倾斜,造成生猪受热挤压,当转运到销售点时,共造成15头生猪因受热挤压死亡,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0元。原告王丽萍将被告中牟县交通局起诉到法院。原告诉称:被告扣车时,其向被告说明车上装的是“鲜活物品”不能停留,如需扣车,可让生猪装车后再扣,被告没有理会,造成生猪死亡,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所雇用的三辆拖拉机,均无养路费缴纳凭证,执法人员依据《公路法》和《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三辆拖拉机车头进行暂扣,并对三个车主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其行为并无不当,如果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话,也是三车主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无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借用的小四轮拖拉机虽未缴纳养路费,但拖拉机运输的是鲜活物品,被告在行使职权时没有考虑到按照常理应该考虑的因素,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案例解析: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中牟县交通局采取暂扣车辆措施时,没有根据行政执法应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原则行事,反而对相对人提出的另行装车的请求不予理睬,致使拖车倾斜后生猪挤压受热死亡。这种片面追求单纯的执法效果,无视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相对人提出采取合理预防措施请求时仍置之不理,是一种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其执法可能获得的公共利益,与执法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严重失衡,违反比例原则,因此执法活动不具有合法性,败诉也在情理之中。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该怎样规避?在证据保全时,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将物品转运;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现阶段主要是适用于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1、行政主体先行作出了行政行为。2、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作出了进一步的行动。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并为此消耗了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3、相对人出于善意。这要求相对人没有违法没有过错,排除了以欺诈、胁迫、贿赂方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而使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4、存在公私利益的衡量。如果面对公共利益时,当信赖利益小于特定公共利益时,需要为了公共利益而要求相对人放弃信赖利益。要给予适当赔偿。案例:某业户向某区城管执法局申请设立户外广告牌匾,获批准后,该业户陆续投入资金将广告牌设置完成,后来,该市城管执法局以违反了大型户外广告应有市城管执法局审批的内部规定为由,要求撤销区城管执法局做出的行政许可。案例分析:该业户设置户外广告是基于对区城管执法局批准的信赖和设置广告牌会带来一定预期收入为前提的。这种后续的(设置广告牌)事实行为与行政主体先行的(批准设置)行政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而市城管执法局以违反行政机关内部规定为由撤销行政许可,不符合依法撤销的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存在欺诈、胁迫等),显然是不合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审慎对待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开制度听取陈述、申辩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法律文书送达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陈述权是指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当事人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注意一下几点: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陈述申辩权与听证。两者选其一即可,有的执法人员为了安全起见,既下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又下达听证权利告知书,是没有意义的。当事人主动放弃权利的能否立即处罚?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我认为是可以的《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许可受理与审查分离制度罚缴分离制度案件查处(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离制度为保证执法人员执法公正、公平。执法人员与查处案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配偶;与本案当事人有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制度的案例(闸北袭警案):北京人杨佳因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民警执法活动不满,经精心策划和准备,2008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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