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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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专业PPT/商演示设计制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竞争及其法律规制1、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状态。、法律对竞争的规制(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作(2)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实施。2.调整对象p136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1.基本原则p1372.作用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2)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性侵权性社会危害性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⒈欺骗性交易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是他人商品(4)在商品上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原告声称:1997年11月,其自主开发研制并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该软件自问世以来,一直位于同类产品销售量前列,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知名商品。1999年4月28日,原告取得第1268788号商标注册证,在第九类商品范围内对股神商标享有专用权。自2000年开始,被告在其软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股神2000的名称,而内装软件的名称是股市经典.同时,被告在该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宣传其开发的股市经典时,还使用了股神2000和股神2000隆重上市等字样。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将股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升级换代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消除所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删除其网站主页上的不实宣传;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登载致歉声明;3、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辩称:一、股神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九类的计算机硬件,不包括软件.原告将股神商标用于其开发的软件上,是擅自扩大商标使用范围。就此,我中心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二、股神2000是我中心独立开发的股票分析软件,其设计和包装与原告的股神软件完全不同,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更不是该软件的升级版;三、被告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股神2000字样,是因为这是被告另一商品财神2000的系列产品。这两种软件在产品包装、名称、字体方面是一致的,与原告的股神软件完全不同,且在包装显著位置上注明是由被告开发;四、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股神产品为知名商品,与事实不符。从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方面看,该产品均不是第一位,北京软件代理商销量排行榜也证明了这一点。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在其“股市经典”软件的包装及相关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股神”二字;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在《电脑报》和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法院责任认定基于两方面理由:一是原告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在第九类商品计算机硬件上注册股神商标,原告对股神二字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虽然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硬件,而被告使用股神2000的产品是软件,但是根据计算机硬件与计算机软件均属商品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二者均与计算机的运行密切相关,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上分别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该硬件与软件有相同来源的认识。因此,从普通消费者易于产生联系认识的角度看,计算机硬件与计算机软件属于商标法所指的类似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先于被告开发出软件产品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产品在连邦专业软件销售榜上保持了一段时间的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在其后开发的同类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股神2000并标注第二代主流炒股软件等行为一方面有违软件命名的惯例,一方面足以使人误认为该产品是股神软件的第二代升级版,该行为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责任认定。需要指出的是,本案除涉及上述两方面法律问题外,尚有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值得关注。股神并非炒股软件的通用名称,而是原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特有名称。该名称本身亦属智力创作的成果,应享有著作权,且该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享有。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名称。被告使用股神2000,其核心乃是股神二字,该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此外,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被告销售的股市经典就其内容而言,是被告自行开发的产品,且被告在产品内部名称上仍使用了股市经典的名称,其侵权行为不是很严重。⒉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特征(案例p138)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形式故意、自愿回扣等主体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报酬及其他财物回扣: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⒊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案例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的网页。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厂方马上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传资料在作虚假宣传,该厂生产的水性漆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电话通知该装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审判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装饰公司对该网址系自己设立不持异议,仅口头辩称内容不是自己所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对其网页上宣传的内容也举不出原件加以证实;而原告却提供了有关该产品性能指标和荣誉称号的所有原件,该原件内容和被告网上宣传的内容完全一致。被告仅将原告所生产水性漆的型号改成了自己所生产水性漆的型号,网页最后的联系方式改成了被告的电话和地址。另,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2001年全年销售利润为238300.19元,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为123721.58元,该数据是依据徐州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两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得,其合理部分法庭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徐州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的网上宣传内容进行了证据公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自己的产品只在试制,没有销售,但又在相关场所及网上大幅宣传其新型水性漆的性能和荣誉,并宣传该产品已销往有关各地,陈述上自相矛盾,在限期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其没有销售该新型水性漆的证据。鼓楼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费27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计35000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原告徐州某漆厂生产的水性漆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及众多用户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被告某装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荣誉作为其业绩,在网上作虚假宣传,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后果,属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毁损,使其产品销售量明显降低,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比2001年减少了100000余元。结合公证过的被告网上宣传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利用原告的产品和所获荣誉,宣传自己的产品,其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与真实性不相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和服务范围,从而在客观上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提供相同、类似产品和服务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适当的。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案例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并索赔3000万元纠纷案曾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并被称为是四川省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历时三年,于2002年的岁末在北京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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