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巡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确保娱乐场所依法经营,做好娱乐场所内的巡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娱乐场所必须在场所内设1-3名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任专职巡查员,负责本经营场所营业期间的现场巡查,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场所巡查的第一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场所巡查。责成场地巡查员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清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场地巡查员在上岗前要接受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第三条娱乐场所场地巡查员应当至今在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第四条巡查时,应当保证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第五条巡查时,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六条凡违反本制度的娱乐经营场所,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