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ppt课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溱潼人民医院2016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的概念: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月1日施行。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3年国家卫计委10月28日公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自11月1日起,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将甲型H1N1流感调整为丙类,归为季节性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由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调整为乙类传染病乙类管理。.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二、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三、传染病的预防四、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五、疫情控制六、医疗救治七、监督管理八、保障措施九、法律责任.(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二、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一)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二)传染病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四)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列入的法定传染病共39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甲类传染病的病种(2种):鼠疫、霍乱---实行强制管理.乙类传染病的病种(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实行严格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丙类传染病的病种(11种)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手足口病。---实行监测管理.增减病种的权限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二、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一)传染病预防的措施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3、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4、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5、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1)健康检查制度(2)消毒管理制度(3)菌种、毒种管理制度6、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7、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8、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作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1、疫情报告人义务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2、疫情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乙类和丙类传染病要在24小时内报告。.3、疫情的通报和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三、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定义: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一)一般性控制措施1、隔离治疗2、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4、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二)紧急措施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特殊措施)宣布疫区: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概念: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疫区封锁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2、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尸体处理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的法律规定(一)传染病监督机关及其职责1、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部门)卫生主管机构。.2、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3)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二)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其职责1、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设立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设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2、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职责(1)检查、监督、指导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2)进行现场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3)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4)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5)及时提出预防、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三)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及职责1、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设立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2、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职责(1)宣传本法并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内本法的执法情况;(2)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3)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4)定期汇报工作。.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2、行政处分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情节轻微的。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拖或者流行的.(二)刑事责任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刑事责任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案例:1993年7月15-1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建材工业学校师生中陆续发生腹泻病人,在校的209人中有144人发病,发病率为70%。.其原因是该校的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内设有直径为125毫米的溢水管,并且直接与下水管道相连接。由于近日来下水管道堵塞,下水井的水位增高,污水经溢流管倒灌入储水池而造成水质严重污染。水质检验结果为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250000个,每升水中大肠菌群230个。

1 / 4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