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仓储法律法规第一节保管与仓储概述第二节仓储合同第三节保管合同和仓单第四节保税货物仓储第一节保管与仓储概述一、保管与仓储二、保管和仓储的关系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二)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三)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四)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五)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七)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第二节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仓储保管人主体资格有营业登记要求。(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不以交付为合同成立条件。(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第二节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二)仓储合同的种类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2、混藏式仓储合同3、消费式仓储合同4、仓库租赁合同第二节仓储合同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二)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1、存货人、保管人的名称、地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包装、件数和标记。3、交接时间和地点、验收方法。4、仓储物的损耗标准5、储存场所6、储存期间7、仓储费8、仓储物的保险约定9、违约责任10、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11、争议处理12、合同签署附加:仓储合同样本仓储保管合同存货方:合同编号: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1、货物品名:2、品种规格:3、数量:4、质量:5、货物包装: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附加:仓储合同样本第七条违约责任1、保管方的责任(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5)其它约定责任。附加:仓储合同样本第八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存货方(章):保管方(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挂:电挂: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节仓储合同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四)仓储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三、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无效合同是指已订立的合同,但由于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由法院、仲裁机构、工商行政机关认定,可以认定为合同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可以采取变更或者撤销的方式处理;合同无效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履行之中或者合同履行之后认定。四、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存货人的权利(1)查验、取样权。(2)保管物的领取权。(3)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2、存货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4)及时提货四、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权利(1)收取仓储费的权利(2)保管人的提存权(3)验收货物的权利附加:提存申办流程提存申请书仓管人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致使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四、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2、保管人的义务(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2)验收货物(3)签发仓单(4)合理化仓储(5)返还仓储物(6)危险通知义务四、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违约责任和免责违约是指存货或者保管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不为或行为。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合同等。免责又称免除民事责任,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由于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由,违约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责原因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但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免责。第三节保管合同和仓单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三)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三节保管合同和仓单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保管人的权利(1)保管人对有偿的保管合同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2)保管人的留置权。(二)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1、妥善保管保管物(1)对于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当尽到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当保管为有偿保管时,保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2)保管行为必须由保管人亲自履行,不得将保管物委托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管合同的成立,物别是无偿保管,是基于寄存人对保管人的信赖。所以当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时,造成保管物的损失,保管人应予以赔偿,除非保管人能证明即使不让第三人保管仍不可避免损害的发生,保管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3)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另有约定除外。除此之外,保管人使用需支付费用,由此造成保管物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4)保管人应依约定的方法、场所和保管物的性质保管该物品。第三节保管合同和仓单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2、告知义务3、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4、返还保管物的义务5、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保管合同和仓单三、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寄存人的权利(1)领取货物的权利(2)有收取孳息的权利(3)对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保管人赔偿的权利(二)寄存人的义务与责任(1)告知义务(2)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3)声明义务(4)风险承担义务第三节保管合同和仓单四、仓单(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二)仓单的法律特性(1)仓单是提货凭证(2)仓单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3)仓单是有价证券(4)仓单仓储合同的证明(三)仓单的功能1、保管人承担责任的证明2、物权证明3、物权交易(1)仓单的背书转让(2)仓单转让需经保管人签署4、金融工具第三节保管合同和仓单四、仓单(四)仓单的内容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仓储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的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填发日期附加:仓单样本第四节保税货物仓储一、货物保税制度概述二、保税仓库概述三、保税仓库的设立四、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一、货物保税制度概述保税制度是允许对特定的进口货物在入关进境后确定内销或复出的最终去向前缓征缴关税和其他国内税,由海关监管的一种海关制度。即进口货物可以缓缴进口关税和其他国内税,在海关监管下于指定或许可的场所、区域进行储存、中转、加工或制造,是否征收关税视货物最终进口内销或复运出口而定。货物保税制度诞生于英国。自中世纪以来,英国及一些欧洲的沿海地区和港口已从特别关税中获取到很大的好处。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发展国际贸易,都建立了各种具有保税、贸易功能的经济区域,如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名税贸易区、对外贸易区等。在我国,保税制度是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殖民扩张和经济侵略而发展起来的。1882年,为方便和扩大外国商人对华出口贸易,当时的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R.赫德在上海筹建保税制度。1888年,第一批保税仓库在上海建立,这是我国保税制度的开始。我国海关总署于198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在2003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保税仓库概述(一)保税仓库的定义(二)保税仓库储存的经营方式(三)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范围(四)保税仓库的类型三、保税仓库的设立1、保税仓库设立的地点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督管理的区域。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2、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应具备的相关条件。(1)企业资质: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万元人民币;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经营场所;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如:仓库用于专门储存、堆放保税货物的场所应具备隔离、安全措施;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海关联网;要符合有关国家对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建立符合海关规定的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应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应符合海关规定的仓库面积或容积等。公用型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3、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上述设立保税仓库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调入运营。四、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一)保税仓储货物入库管理(二)保税仓库货物的储存管理1、储存期限2、储存行为3、储存责任(三)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管理1、货物出库运行境内2、货物出库运行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