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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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解读一、概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2、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3、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比05版增加“建设全过程”)一、概况4、一般计算原则: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底板的,按底板计算面积(室外走廊、架空走廊、主体结构外的附属设施);底板也不利于计算的,则取顶盖(车棚、货棚等)。属于主体结构内的计算全面积,附属设施计算半面积。二、主要变化1、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可以利用(不论设计是否明确利用)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积。2、取消“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有盖无盖不作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必备条件,如错层阳台、架空走廊、室外楼梯等。3、不再区分单层与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统一进行规定。4、原层高修订为结构层高。5、增加“围护设施”的概念。如栏杆、栏板。二、主要变化6、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判断,主体结构以内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以外计算半面积。无论图纸标注为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在主体结构内的都计算全面积,不考虑是否封闭。7、增加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0、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架空层、自动扶梯的面积计算规定。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三、条文详解3.0.11、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3)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三、条文详解3.0.12、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三、条文详解3.0.13、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俗称轻钢厂房),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当h在0.45m以下时,建筑面积按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h在0.45m及以上时,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三、条文详解3.0.1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三、条文详解3.0.21、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层、多层,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例如复式房屋。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不能重复计算。因此,应从二层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3、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栏杆、栏板”按照本规范的定义,属于围护设施。三、条文详解3.0.2【例】以右图为例。假设局部楼层①、②、③层高均超过2.20m,计算该建筑物建筑面积。解:首层建筑面积=50×10=500m2有围护结构的局部楼层②建筑面积=5.49×3.49=19.16m2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局部楼层③建筑面积=(5+0.1)×(3+0.1)=15.81m2合计建筑面积=500+19.16+15.81=534.97m2三、条文详解3.0.2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2005规范】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三、条文详解3.0.31、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有时设计图纸中不一定明确标注某个房间的用途,因此本规范不再提“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只要具备建筑空间的两个基本要素(围合空间,可出入、可利用),即使设计中未体现某个房间的具体用途,仍然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进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算可出入。三、条文详解3.0.32、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三、条文详解3.0.3【例】某坡屋面下建筑空间的尺寸如图,建筑物长50m,计算其建筑面积。解:全面积部分:S=50×(15-1.5×2-1.0×2)=500m21/2面积部分:S=50×1.5×2×1/2=75m2合计建筑面积:S=500+75=575m2三、条文详解3.0.3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2005规范】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三、条文详解3.0.41、本规范取消了“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改按“建筑空间”进行判断。2、本规范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说法,一律称呼为“顶盖”。只要设计有顶盖(不包括镂空顶盖),无论是已有详细设计还是标注为需二次设计,无论是什么材质,都视为有顶盖。3、本条共分三款,都是针对场馆的,但各款的适用范围有一定区别:第一款关于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对“场”(顶盖不闭合)和“馆”(顶盖闭合)都适用;第二款关于室内单独悬挑看台,仅对“馆”适用;第三款关于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仅对“场”适用。三、条文详解3.0.44、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如下图。无论是单层还是双层悬挑看台,都按各自的“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三、条文详解3.0.45、“场”的看台(1)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按顶盖计算1/2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应是看台与顶盖重叠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三、条文详解3.0.45、“场”的看台(2)有双层看台时,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顶盖及上层看台均视为下层看台的盖。三、条文详解3.0.45、“场”的看台(3)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面积)。三、条文详解3.0.4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三、条文详解3.0.51、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再按“外墙上口”取定。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2、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3、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三、条文详解3.0.5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2005规范】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三、条文详解3.0.61、出入口坡道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顶盖,二是有侧墙(即规范中所说的“外墙结构”,但侧墙不一定封闭)。有顶盖的出入口三、条文详解3.0.6无顶盖的出入口三、条文详解3.0.62、本条不仅适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也适用于坡道向上的出入口。3、本条无论结构层高多高,均只计算半面积,与05规范不同。4、由于坡道是从建筑物内部一直延伸到建筑物外部的,建筑物内的部分随建筑物正常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外的部分按本条执行。建筑物内、外的划分以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为界。见下页图。三、条文详解3.0.6上图中,红色线标示出了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线的左侧、下侧部分属于坡道出入口,按本条执行。三、条文详解3.0.6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三、条文详解3.0.71、架空层常见的是学校教学楼、住宅等工程在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有的建筑物在二层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设置架空层,有的建筑物设置深基础架空层或利用斜坡设置吊脚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三、条文详解3.0.72、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本规范架空层无围护结构,这一点与2005规范中的架空层不同(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形成的建筑空间),且无论是否“设计加以利用”,只要具备可利用状态,均计算建筑面积。规范中提到的“吊脚架空层”,也是无围护结构的,如右边两图。三、条文详解3.0.73、本规范将2005规范仅适用于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扩大为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解决了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学校教学楼、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同时,对计算规则作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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