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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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P55备案号:J70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Specificationofscopingforlandacquisitionofhydroelectricprojects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I目次前言········································Ⅲ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34水库淹没区···································45水库影响区···································66枢纽工程建设区·································87建设征地移民界线································98界桩布置设计··································109各设计阶段深度要求·······························1210成果······································13条文说明····································14I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要求组织制定的。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在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修订更名为DL/T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同时,组织编制了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七项规范,进一步系统地规范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是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在DL/T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总体设计内容、深度、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就建设征地处理的范围、程序、深度、方法等有关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做了详细规定,以利于更好地完成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的界定。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郭万侦、张一军、蔡频、刘映泉、何贤佩、刘焕永、尹显科、黄爱平、张江平、胡平、翟洪光、徐静、杨建成、徐开寿。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III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的原则、范围、程序、深度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移民安置实施等阶段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工作。2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201防洪标准GB50287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L/T5105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97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33总则3.0.1为了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并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和建设征地报批文件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3.0.2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迁建、复建项目用地的范围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3.0.3水库淹没影响区包括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永久占地区和临时用地区。3.0.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的任务是参与工程规模论证、枢纽建筑物选址、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规划、地质、水工、施工、移民安置等规划成果,界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绘制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图。3.0.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满足工程建设和运行需要,合理布局,做好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2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3安全用地,尽可能减小工程对周边区域的影响,避让有地质灾害的区域。44水库淹没区4.0.1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淹没的区域,按上述区域的外包线确定。4.0.2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按照正常蓄水位高程,以坝轴线为起始断面,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4.0.3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应考虑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计算洪水回水水面线,合理确定回水末端。4.0.4设计洪水标准。1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耐淹程度、结合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分析选择。2为保证工程安全、可靠运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4.0.4所列设计洪水重现期的上限标准选取,如果选取其他标准应进行分析论证。3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GB50201、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GB50201和行业技术标准无规定的,可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重要性研究确定设计洪水标准。表4.0.4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表淹没对象洪水标准(频率)%重现期(年)耕地、园地50~202~5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土地正常蓄水位—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10~510~20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5~220~50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2~150~1004.0.5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1应根据水库调度运行方式,分别计算水库分期洪水回水。2对分期蓄水的工程,根据需要应计算分期蓄水的回水。对施工工期较长、洪水位较天然改变较大的工程,根据需要也应计算施工期的回水。3当库区有较大支流汇入或支流内有重要淹没对象时,汇口以上干支流回水应分别计算。干、支流计5算流量应按干流与坝址同频率、支流与坝址同频率组合分别确定。推求汇口处以上干流及支流的回水水面线时,起始水位均采用汇口处的干流回水位。4水库回水应考虑泥沙淤积的影响。淤积年限应根据河流泥沙特性、水库运行方式及受淹对象的重要程度,在10年~30年范围内选取。5水库回水计算断面主要依据水文、泥沙专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布设。对有重要淹没对象的河段和回水末端,计算断面要适当加密,以满足水库淹没调查的需要。6上游有调节性能的水库时,水库设计洪水及其回水水面线计算应考虑上游水库调节的影响。7水库回水计算方法及糙率等计算参数应按照DL/T5105的要求确定。8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确定。4.0.6水库洪水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1以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差值为0.3m处的计算断面为水库回水末端断面。2水库回水末端断面上游的淹没范围,采取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4.0.7冰塞壅水。系指冰花入库后改变水流运动规律造成的冰塞壅水淹没的范围,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库平均水位和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的冰花量结合河段封河期、开河期计算的壅水曲线确定。4.0.8风浪、船行波影响,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定。4.0.9水库安全超高。1水库安全超高的范围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分析库周耕地和居民点淹没影响程度,可根据水库因风浪、船行波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2不同的淹没对象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不同的水库安全超高值。3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应计算风浪爬高、船行波波浪爬高,取两者中的大值作为水库安全超高值;耕地的水库安全超高计算值低于0.5m的按0.5m确定,居民点的水库安全超高计算值低于1.0m的按1.0m确定。4.0.10工程建设分期的水库淹没处理范围。根据枢纽工程建设和水库蓄水计划,应考虑上游围堰挡水情况、枢纽工程分期蓄水位,按本标准第4.0.4条确定的各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推算的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确定工程建设分期的水库淹没处理范围。4.0.11水库淹没影响区通过垫高措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应作为临时用地处理。65水库影响区5.0.1水库影响区包括因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坍岸、浸没、岩溶内涝、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5.0.2水库影响区按其危害性及影响对象的重要性划分为影响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列入影响处理区的应提出处理方案,列入影响待观区的应在水库运行期进行观测、巡视,根据影响情况进行处理。5.0.3水库滑坡、坍岸、浸没、岩溶内涝、水库渗漏等区域应以正常蓄水位和影响对象的设计洪水回水位为基础,考虑水库不同运行水位、消落水位工况,选取预测水库水位,按照GB50287及相关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论证。5.0.4水库滑坡、坍岸、浸没、岩溶内涝、水库渗漏等区域通过地质勘察,分析库岸稳定状况,结合地面实物影响程度,按人口、土地和其他影响对象等类别分别划定。5.0.5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通过对生产、生活条件影响程度分析,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划定。5.0.6在滑坡区分布有居民点或重要建筑物和设施,滑坡对其危害性大,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滑坡影响处理区。1天然条件下处于稳定状态的滑坡体,水库蓄水后部分淹没,并将引起复活的区域。2天然条件下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滑坡体,水库蓄水后部分淹没,并将加剧活动的区域。3水库蓄水未直接淹没的滑坡体,水库蓄水后引起地下水位上升,恶化滑坡稳定条件,导致复活或加剧活动的区域。4水库蓄水后将引起的潜在不稳定库岸边坡,特别是近坝库岸边坡变形失稳的区域。5.0.7在坍岸区分布有居民点、耕地、园地或重要建筑物和设施,坍岸对其危害性较大,即可认定为坍岸影响处理区。5.0.8在浸没区分布有居民点、耕地、园地或重要建筑物和设施,浸没对其危害性较大,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浸没影响处理区。1天然条件下即为浸没区,水库蓄水后,加剧浸没危害程度的区域。2天然条件下不是浸没区,水库蓄水后,形成浸没的区域。5.0.9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处理区应按不同的影响成因,预测影响损失,分析研究确定。1经地勘论证、水文地质试验及分析,可以明确认定存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水库渗漏、滞洪影响,其影响范围分布有居民点、耕地、园地或重要建筑物和设施的区域。72工程引水导致河段减水,造成生产生活引水困难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影响区域。3水库蓄水后,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周及孤岛等区域。86枢纽工程建设区6.0.1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设施,包括工程施工需要的封闭管理区)等区域。6.0.2枢纽工程建设区应在综合考虑地质、施工、水工和移民安置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施工总布置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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